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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咋办?还有这7招!

债务人已经转移财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我们可以申请被列为背信人,而背信人在我们的生活中被称为“老赖”。由于实施困难,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不可信的执行者”。

第一项措施:《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当“老赖”被列为不值得信任的人时,就会是:

1.强制存款;

2.强制收入;

3.强制执行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执行人返还特定财产;

8.延期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和延期付款;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出入境限制。

第二项措施:实施特殊目标

1、实施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只限住房(详见法律)仍可执行,实践中已出现大量只限住房执行的案件,今后肯定会增加。

2.遗嘱执行人的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否可以抵扣清偿债务的批复》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单位或社保机构协助抵扣其养老金或养老金用于清偿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24日《关于是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的批复》(知他字22号)明确确认,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支付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规定明确了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配偶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二)》司法解释明确承担连带债务。

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实践中很多法院已经开始直接执行实践中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的配偶财产,比如浙江法院,有的法院是不会执行的。但相信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会越来越清晰,很多利用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的打击。

5.未成年儿童来历不明,巨额财产被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也是一种常见的逃避债务的方式。目前,法院已经有相关案件,对来历不明的遗嘱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巨额财产执行,未来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执行人手机号码

案例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发现,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有1 * * * 99999手机号码,每月最低消费1200元,迅速查扣评估,在淘宝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于2017年3月11日凌晨5点22分成功卖出19.38万元。

案件二:焦作市县法院执行(2016)豫0822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期间,被执行人窦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执行。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博爱县法院民警查出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张号码为15xxxx88888的手机卡,随后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上述名下的手机号码。经评估,手机号价值6万元。2017年8月25日,手机号在Taobao.com拍卖,最高价20万元。

第三项措施:禁止特殊行为

1.禁止出入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通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禁止、限制和控制中国公民出境。当事人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在案件(或者问题)完结前不得出境。

2.禁止不可信的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速执法大队在重庆高速公路部分主要收费站对“老赖”进行了彻查。只要“老赖”的车辆高速行驶,就会被当场扣留,交由高速执法部门处理。

3.禁止不可信执行者的某些驾驶行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将驾驶小型汽车的驾驶员首次纳入高消费行为范围。

以上2、3是一些法院采取的措施。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案例一:2015年以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通过冻结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不予审查等方式,执行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法院执行局正在协调辖区内多个部门,打算进一步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和相关证件,让一部分靠证生活、生活的老赖几乎无法动弹。

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个抚养费案件执行过程中了解到,一个长期未结案件的执行人有B驾照,从事货运。2017年7月13日,执行人驾照被冻结,驾照年检未交给他,免除了反对执行的费用。

第四项措施:全面限制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规定》第三条,限制以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轮船的二等舱或二等以上舱;

②酒店、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星级以上场所的高消费;

3 .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或装修高档住宅;

4 .租用高端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

⑤购买业务不需要的车辆;

⑥旅游度假;

⑦孩子就读私立学校,学费高;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⑨拿走G头动车组列车的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的头等舱座位,以及其他生活工作不需要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失信惩戒机制的意见》,提出了全方位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限制包括:

①对设立金融公司的限制。

②对发行债券的限制。

③合格投资者限额。

④股权激励的约束。

⑤股票发行或上市转让限制。

⑥设置社会组织限制。

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限制以使用财政资金为主的项目。

此外,2016年1月20日,在国家发改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牵头下,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宣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不可信赖执行人实施联合纪律处分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了55项惩戒措施,全面设置金融机构、从事民商事活动、享受优惠政策、为不值得信赖的执行者担任重要职务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得政府补贴。

限制不可信的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

②获得政策支持的限制。

限制背信人获得政府补贴、批准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政策。

4.资格限制

(1)作为国有企业高管的限制。

(2)作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三)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

(4)作为社会组织的首脑。

⑤招聘(聘用)仅限于公务员。

⑥对入党或党员的特殊限制。

⑦对担任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和CPPCC委员的限制。

⑧入伍限制。

5.准入资格限制

①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2)医药、食品等行业限制。

③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信用额度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机构的奖项限制。

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荣誉限制。

③信用额度。

7.特殊市场的交易限制

(1)限制房地产交易和国有资产交易。

②国有林地使用限制。

③草地利用的限制。

④对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的限制。

以上2-7条来源于《关于加快被执行人失信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k0/】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诚信建设、惩戒与失信》。《合作备忘录》(文明办〔2014〕4号)通知明确规定,失去信托的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关于加快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使用了“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人员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信托被执行人进行联合纪律处分的通知》,对违反信托被执行人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和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限制。

10.限制在线支付工具和信用,如支付宝和芝麻信用

201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订了失信者信用处罚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进行信用处罚。

芝麻信用,配合淘宝,天猫,CAR Inc,趣味分期,去哪里旅游,我爱我家等。,全面限制消费金融、蚂蚁小额贷款、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中不可信的执行者。,并减少不可信的执行人空的存在。

主要措施如下:(1)限制不可信赖的执行人申请贷款和融资的财务行为;限制不可信赖的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火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和非经营性必用车、旅游度假产品;限制预订酒店和三星级以上酒店;限制不诚信的执行人在网上进行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第五个措施:方便、快速、强大的执行行为

1.公布对公众不可信的人的信息

还通过国家法院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相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人民法院根据联合纪律工作的需要,可以将名单信息推送至相关单位,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依纪处理。

通过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将不值得信赖的执行者的信息和违纪情况依法公开。其次,通过“征信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各大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其他地方也在公共场所(如火车站、商业广场等)播放本地不可信名单。)通过大屏幕,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2.检查和控制的快速网络查询和执行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和网络实施侦控协作机制的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协作:

第一,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共享执法案件信息、不可信执行人信息、司法审判信息;

第二,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被执行人的出入境证件和出入境信息、被告人的出入境证件信息、被告人和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

第三,出境限制。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第四,检查和控制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第五是找到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寻找下落不明的人。

3.每六个月检查一次房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止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最后明确“本执行程序终止后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半年通过网络执行管控系统查询执行人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六项措施:其他强制和限制措施

1.“不可信者彩铃”的传播限制及措施

平陆县人民法院向电信、移动、联通运营商发出协助通知,定制“不可信者彩铃”措施,老赖会越来越难隐瞒。

2.驾驶限制令

平陆县人民法院和平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办法(试行)》。对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具备驾驶资格的执行人,法院将采取措施限制其驾驶非营运车辆。同时交警部门积极配合法院。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中,发现执行者被限制驾驶非营运车辆。及时告知法院,遗嘱执行人和公众可以举报限制遗嘱执行人驾驶非营运车辆的行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奖励。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将及时撤销其限制驾驶令。

3.宣布奖励以提供财产线索

2017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目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阳城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克兰法院等一大批法院都实行了财产公告奖励制度。

2018年6月10日,曲沃县人民法院配合今日头条不可信执行人曝光平台,曝光一批不可信执行人相关案件信息。龚某某等八名不可信执行人得知自己的不可信行为成为当地“头条”新闻,迫于舆论逃避义务,最终主动还债。

4.实施奖励保险

2018年10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PICC P&C山西分院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字仪式。这是山西法院引入第三方解决“执行难”的新举措。旨在探索建立解决实施困难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打造共建、治理、共享的综合社会治理格局,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的寻人寻物难、财产变现难等问题。

第七项措施:终极大措施——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够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这一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规定公安机关拒不受理的,公诉转自诉。

“黑名单”措施将有效挫败老赖的心理防线,拍卖有价值的手机号码、限制驾照年检、限制驾驶汽车等好的区域性办法都有望在全国推广。

所以,如果能够在很多纠纷产生之前就加以防范,比如完善抵押程序、质押程序,或者在诉讼之前完成保全程序,就能更大程度上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的利益也能很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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