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7月30日电针对妇女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在招用和录用职工中存在“歧视妇女”的单位,当地妇联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妇女的制度和行为。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酌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河北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8日表决通过《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根据该条例,雇主在招聘雇员时,应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专业待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雇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招聘标准。

根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招用员工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将企业遵守妇女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难”的问题,条例规定,村级组织在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量化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为由侵犯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权益。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延或者剥夺妇女的征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拥有、使用、受益和处置家庭分配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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