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因病需在佛山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转诊到市、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后,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市内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2)参保人转诊到市或区定点医疗机构后,因同一疾病需要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属于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本市同档次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未办理本款第(一)、(二)项手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市内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支付。
(四)参保人未办理本款第(一)、(二)项手续前往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市内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30%支付。
(五)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入院市外医疗机构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经参保人所在社保机构备案后,按市内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6)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手术、心脑疾病手术和肝、肾、骨髓移植手术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上升。
资料来源|佛山出版社,佛山12345,广东人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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