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事件是正当防卫#老实肯在同事口中干活的余海明,41岁。他要养活一个老人和三个孩子。他和妻子分居两地工作。家里最大的孩子今年病重。余海明承受着沉重的生活负担和精神压力,他从未想过自己会杀人。拿到取保候审决定后,余海明激动得哭了。
8月27日,在江苏昆山,宝马司机刘海龙因交通问题与自行车车主余海明发生冲突。刘海龙立即拳打脚踢海明,用刀朝海明砍去。然后,刀被海明拿走,被他追。最终,刘海龙在获救后死亡。
9月1日下午,法制报道记者高伟从昆山警方获悉,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因犯罪事实不成立,决定撤销余海明涉嫌故意伤害案。
8月27日,昆山公安局对海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昆山警方正在办理余海明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
延伸阅读于海明不负刑事责任 专家对正当防卫的适用正走上正确轨道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海明导致刘海龙死亡一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终于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检察院陆续发出通知,认定余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警察正在海明办理释放手续。
案件详情刘海龙醉酒驾驶 于海明刺砍7秒 追砍2刀均未中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左右,昆山市振川路发生一起宝马汽车司机被杀事件。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调查处理,当天立案调查。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昆山检察院立即依法派出人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安徽AP9G57宝马轿车,将刘某某、刘谋、唐某某开到昆山市真川路,强行闯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差点与正常骑车人余海明相撞,双方发生纠纷。
在双方同事的劝说下,交通纠纷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了车,向前推了一脚,踢到了海明。尽管他被说服去战斗,刘海龙还是继续追赶他。回到宝马后,他掏出砍刀,用刀打了海明的脖子、腰和腿。
在袭击中,砍刀被扔掉,余海明抓住了砍刀。他在比赛中刺切了刘海龙5次,刺的过程持续了7秒。刘海龙受伤后,他跑向宝马汽车,余海明继续追赶,砍了两刀,但没有砍到。刘海龙跑到宝马汽车的东北侧,余海明追了几米,被同行的人拖着。之后,他回到宝马车里,把刘海龙的手机拿出来放进口袋。警察到达现场后,余海明把手机和砍刀交给了警察。
刘海龙获救后于同一天死亡。经过法医鉴定和监测,刘海龙连续被刺5刀,其中第一刀是左腹部刺伤,造成腹部大静脉破裂;其余4刀造成左髋、右胸、右上臂开放性创伤和3处骨折,死于失血性休克。
检方分析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昨天下午,江苏检察院“江苏检察院在线”微信号发布了对昆山“8·27”案的分析意见,详细解释了海明的行为为何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1.刘海龙挑起事端,先犯错误。
2.余海明正面临着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真正危险。本案是“正在进行的谋杀”,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刀是国家禁止使用的管制工具;用武器打别人脖子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海明人身安全;弯刀掉在地上后,马上就往前冲去争取,没有放弃的迹象。刘海龙受伤后,他立即跑向放置弯刀的汽车——余海明不能排除从汽车中取出其他“谋杀武器”的可能性。弯刀虽然转手,但危险并未消除,余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余海明抢刀还击的行为是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根据刑法规定,在针对谋杀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的限度。检察机关认为,余海明对挥舞长刀的反击是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要求他准确控制刺伤的力量和位置。虽然造成违法侵权人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不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来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人。没有必要屈服于无法无天。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正当对抗不法性”,是对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的反击。因此,有必要明确辩护人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江苏检察在线”在发布会上表示,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而紧迫的危害,法律应当引导和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打击违法侵权行为。
定性理由刘海龙行为属于“行凶” 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昆山警方认为,余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余海明的案件。
警方认为,首先,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谋杀”。根据刑法,判断“犯罪”的核心是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在司法实践中,在考虑是否属于“犯罪”时,不应要求辩护人在紧急应对的情况下做出理性判断,更不应以辩护人遭受的实际伤害为前提,而应根据具体场景和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然后连续持刀攻击,其不法侵害应视为“谋杀”。
其次,刘海龙的非法侵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同车司机和余海明的纠纷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喝醉了,惹出了麻烦。他先下车拳打脚踢海明,然后回到车上拿出砍刀。他连续打了海明几次,违规侵权升级。刘海龙的砍刀掉在地上后,他走上前去,抓起了刀。刘海龙受伤后,仍然没有放弃侵略的迹象。余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受到刘海龙暴力事件的威胁。
余海明的行为是出于防御目的。余海明拿刀后,7秒内5刀,两刀连续追击,虽然空之间有时间间隔和距离。
专家详解对正当防卫的适用走上正确轨道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齐麒麟表示,通知中的事实是确凿而明确的。“第一个确认是,刘海龙被迫合并并造成事故,它有责任;第二,他是酒驾;第三,他先是赤手空拳空,然后用刀打,很有威胁性。”有人认为,余海明的两把刀追砍失败是正当防卫的重要前提。祁麒麟认为,致命伤是什么时候形成的并不重要。“你不能要求辩护人做出非常冷静的判断。就这一点来说,辩护人应该说是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祁麒麟还表示,“从余欢案到本案,确实可以看出,中国正当防卫的适用正一步步走上正轨,或者说敢于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司法机关过去对合法辩护的认定条件过于严格。现实中,大量正当防卫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就已经被过滤掉了。只有当案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直接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公安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时,才能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1997年刑法修改后,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立法者提醒司法机关,掌握正当防卫的条件应有利于鼓励正当防卫,保护公民行使权利。
警方正在从海明释放
9月1日下午,记者从昆山警方获悉,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因犯罪事实不成立,决定撤销余海明涉嫌故意伤害案。目前,昆山警方正在办理余海明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
余海明在接受采访时说,“我身体很好,感谢警察。”
昆山公安局副局长张刚说:“刘海龙没有黑犯罪,刘海龙和天安社会也没有联系。根据北京警方提供的信息,2017年,北京警方已依法取缔‘天安社会’,并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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