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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认为,原告莫小玉、谢军、徐进、白洁作为持有被告国腾电子有限公司49%股份的股东,提出解散被告国腾电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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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振鑫科技宣布,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电子”)的通知,国腾电子近日收到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认为,原告莫小玉、谢军、徐进、白洁作为持有被告国腾电子有限公司49%股份的股东,提出解散被告国腾电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因此,判决如下:
1.解散被告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此判决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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