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9日,已离婚并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的与第二任妻子黄为了再生一个孩子办理离婚手续,并“离婚同居”13年后再婚。几年后,陈某突然去世,没有立遗嘱。因离婚期间财产分配发生纠纷,双胞胎女儿黄向法院起诉。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此案时,裁定争议财产应视为遗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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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女儿与父亲后妻争遗产闫妍和莉莉是双胞胎姐妹。他们声称,早在1989年,他们的父亲陈某就与母亲离婚,并与母亲育有一女。1991年底,父亲与另一名女子黄复婚,1994年与她离婚,2007年才与黄复婚。2012年7月,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部分工资余额和近8万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但是,由于他生前没有立遗嘱,所有这些财产现在都在他父亲的第二任妻子黄手中。由于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争论不休,姐妹俩不得不诉诸法庭。
这对双胞胎姐妹说,他们父亲的房产是1997年购买的,2002年一次性付清房款。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双胞胎姐妹黄和他的女儿青青是一级法定继承人。由于从他们在陈某买房子到付清房款期间一直是一个人住,所以他们现在买的房子是个人遗产,根据继承法,应该由他们四人平分。在近8万元的住房公积金中,父亲与黄离婚期间获得的1.6万余元应视为遗产,然后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47000多块钱应该由四个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夫妻离异13年原是“假离婚”没想到,在法庭上,黄揭露了这段曲折婚姻背后的真相。
事实证明,陈某和黄禹锡结婚3年后离婚,离婚13年后再婚,都是为了他们的孩子。黄说,由于和他的前妻有两个女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他们不能生育,但她非常想有一个自己的孩子。为了满足她的愿望而不影响陈某的工作,两人决定“假离婚”。
黄说,虽然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她与事实上的婚姻从1991年持续到2012年7月去世。所以姐妹俩提出平均继承房屋是不合理的,也没有法律依据。她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财产的一半先分,剩下的一半由四个人继承。同时,由于房子是她和女儿居住的唯一财产,双胞胎姐妹已经结婚生子,有自己的住所,所以不应该争夺房子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房产应视为遗产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留下的工资余额是他与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其中50%归黄所有,其余应为遗产。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余额,与黄于1994年7月登记离婚,2007年8月才登记再婚。因此,陈某在2007年7月30日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他的个人遗产。8万元住房公积金分割后,黄应享受4万元以上,三个女儿各继承1.2万元以上。
对于有争议的房产,在支付房款时与黄离婚,该房产应视为婚前购买的个人房产,应作为其个人遗产继承。根据案件分析,黄灿提交的证据确实证明他与陈某同居,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予以受理,主张房屋分割时可以依法考虑该地块。但黄与共同出资购房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履行抚养被继承人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获得更多的分”,法院最终裁定由黄继承一半份额,三个女儿各继承三分之一剩余份额,即房屋所有权归黄所有,然后由黄分别支付双胞胎姐妹和女儿5.7万元以上。养老金和丧葬费是他们在陈某幸存者的安慰,所以四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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