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欢被刺案最新进展,牵动无数人心。11月18日上午,“辱母杀人案”涉案当事人余欢出狱。此案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关注,引发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争论。于欢目睹母亲被虐,被扇耳光等。,甚至被各种说不出的极端手段侮辱。无奈之下,他拿起水果刀捅了四个人,最终造成一人死亡。之后,于欢被判无期徒刑。再来看看余欢辱母伤人案与《看看作坊》边肖的案例分析。
参与“侮辱母亲谋杀案”的余欢被释放出狱
2020年11月18日上午,“辱母案”当事人于欢被减刑出狱。他因刺伤侮辱母亲的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然后被判处五年监禁。
2016年4月14日,苏于欢母子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而被11名讨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受辱骂、掌掴、捂鞋等侮辱。收债人杜志浩在余欢面前脱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苏。绝望的于欢拿起水果刀捅了四个人。被刺的杜志浩第二天就死了。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此案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派人到山东审查论文。
2017年5月27日,山东高院二审通过直播的方式,报道了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发现于欢防卫过当,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更早的报道:在“玉环案”中,一名被刺伤的人声称有近20万人受伤
2019年10月29日,当年被刺的收债人严建军起诉于欢,要求法院责令于欢承担近20万元医疗费。
6月17日,本报从于欢律师、北京市R&F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处获悉,6月9日,冠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严建军的诉讼请求。
17日下午,于欢的母亲苏向本报表示,不同意严建军当初提出的20万元赔偿要求。"我们已经失去了所有的损失,并且已经解决了."
根据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14日,山东某房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展带领严建军、杜志浩等10人向于欢母亲苏的公司讨债,将于欢母子与一名员工一起非法拘禁,并殴打侮辱。报警失败后,余欢用水果刀捅了杜志浩等四名收债人。其中,杜志浩死于失血性休克,闫建军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另有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欢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严建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于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费、交通费共计50万元。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此外,法院判决于欢赔偿严建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3,443.47元。一审判决后,于欢提出上诉,但严建军未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此案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听证会的焦点是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山东高院判决认定于欢持刀刺伤严建军等四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侵权行为,但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于欢的代理律师尹在接受《华商报》采访时表示,2019年8月20日,严建军以“被告于欢与原告严建军等人发生纠纷,导致严建军受伤住院治疗”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起诉于欢,并临时提出赔偿和诉讼请求197,466.82元。严建军在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表示,诉讼主要是为了医疗费用,他认为作为公民,他的过错受到了惩罚,但他的权利应该得到行使。庭审中,闫建军出示了冠县医院和山东省立医院约12万元的账单。
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冠县人民法院认为,于欢持刀刺伤严建军,制止了严建军的非法拘禁罪,严建军受到了损害,与他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于欢的行为本质上是防御性的,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因此,于欢应对严建军的伤害损失承担适当的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于欢已向严建军支付赔偿金5万余元,结合于欢防卫过当给严建军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严建军和于欢在此次事件中各自的过错程度,应认定于欢对严建军的损害承担了适当的责任。因此,法院不会支持严建军主张于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17日,于欢的母亲苏表示,严建军的赔偿是“赔光了所有的赔偿”,接下来的人生规划是重新开始之前的事业。目前,她每月会和于欢通一次电话,谈谈目前的情况。
水果刀在家里已经不用了
在苏坐牢的时候,她和家人约定,谁先出狱,谁就先把家里工厂收拾干净。出狱后,她回到工厂,发现工厂的路面上全是这三年来梧桐的枯叶。没有车,她只能用垃圾袋收集落叶,一片一片清理。她花了整整一个月才扫完。
出狱后,母女俩为了省钱还债,都在家吃饭。有一次,母女俩在进入当地一家著名的羊肉包子店之前招待客人。但是他们发现羊肉的颜色变红了,馒头的味道和以前不一样了。余乐嘉也发现自己和于欢最喜欢的烧烤店已经关门了。
苏把她家所有的水果刀都收了起来。2016年,余欢袭击辱母者时使用水果刀。不久前,苏家有一位大人带着一个孩子做客。她想给客人切一个西瓜,却发现了一个带点锈的卷笔刀。
中国法律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限度
在于欢一案中,二审首先肯定了限制母子自由的行为是非法侵害,通过满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的环境要件,并通过详细分析确认了正当防卫的紧迫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原因和时间条件,客体和主观条件是自然满足,无需详细阐述。最终的极限条件成为了决定于欢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的最终关键要素。
因此,通过对案件的一般分析,可以确定正当防卫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立法体系以及相关要素在该体系中的重要意义。于欢母子被囚禁的行为不符合实行无限防卫权的八种场景,于是于欢的行为被排除在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之外,于欢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造成一死三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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