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家庭构成体系大致分为不同的房屋家庭,以此来确定同一宗族的亲属的不同等级。《中华风俗通史》列举明初福建莆田林氏一家三室,是三个儿子的后代,迁居宋代祖宅穆安。江苏武进徐氏宗族,得益于洪武时期先祖徐迁居大洪渡口,生下五子,五子结婚生子,逐渐形成了公、仙二公、仙三公、仙四公、公五个部落。宗族、家族、个体家庭构成了完整的宗族组织组织体系,这一体系的领导者是族长。
族长通常由整个家族的成员提拔,一般由受人尊敬的家族长辈担任。但后来在实践中,大部分由乡绅、学者、举人和富人把持,所以他们有权统治和管理家庭成员。因为在封建社会,“皇权不低于郡县”,宗主成为基层的实际统治者。
族长的权利从祭祀逐渐延伸到其他共同事务。从嘉靖时期开始,在允许臣民祭祀祖先的情况下,同姓部落联合在一起,逐渐形成人数众多的大型宗族组织。起初,族长只负责一些祠堂的建设和维护,这些祠堂与家庭祭祀有关。后来,他们逐渐开始负责一些公益事业,如修桥、修路、办慈善学校,使人民受益。因为族长掌管祭祀,所以氏族内部为祭祀而形成的一些土地和坟墓就成了族长的事。随着权利的扩大,氏族首领开始操纵氏族中一些穷人的生活。
使用宗法制的权利在于户主。随着氏族的发展,户主的权利越来越大,可以按照宗法规则处置家庭成员。根据《中国风俗通史》的考证,族长有权监督家庭成员的财产。在一个家庭中,父母去世,子女分配父母的财富,一般由族长监管。矛盾也是由分开的人的族长和叔伯来调解。同时,家庭中的房屋和田地只能卖给同一个家庭的人,避免了家庭权力的削弱。
余家的祖屋
宗主的权力有多大?后来,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开始由族长来评判。如果他们没有及时将这些决定通知父亲,他们将未经授权向政府报告,这将受到家庭规则的惩罚。一般矛盾出现后,族长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服从所主张的判决,就会在祠堂里召开家族会议,最后的结果就是权威,大家都必须服从。万历年间,婺源江氏家族的《祖例》规定,人在违法的时候,要虚心忍让。或者行业扁平化,争吵敌对,祠堂,副将当领导,给予公正的惩罚,或者劝导感情,不允许意外打扰政府,企图炫耀背信弃义。"
江石祠堂
族长对纠纷的裁决权表明族长作为一个家族的首领,开始对家族成员有管辖权。这种权利显然是政府默许的。族长不仅可以审判家族成员,还可以惩罚家族成员,甚至处决一些严重违反氏族规则的人。明朝时,一些氏族制度明确规定,对违反氏族法律禁令的氏族人,要依法处理,或罚公用银,修坟修桥,或跪下处罚,或实行杖职,或叫官员离开氏族。
族长逐渐成为家族成员之上的权威。对于这一现象,明代大学者顾指出:“如今中原之北,虽有姓,但不及千人,户籍少,姓衰,与江南完全不同。其中一人是一党之主,同谱者为其仆。这也是习俗。金元以来,不是一天。”顾清楚地表明了氏族内部的不平等。大部分的族长都被著名的学者把持着,肆意压迫家族成员。但是族长并没有赤裸裸的剥削家人,毕竟他们是有血缘关系的。族长虽然专制统治家族,但他们之间是血肉相连的。祠堂和家谱是族长的统治手段之一。
明代家谱不仅格式全面,而且对修订时间也有明确的规定,大致可分为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当然有些家庭有长达五十年的改版。编制家谱有利于材料的补充和更新,也能保证家谱内容的完整性和丰富性。
嘉靖年间祭祖开放后,家谱的编纂进一步规范,成为家庭的日常工作。族谱虽然内容很多,但宗法制尤其重要。宗法制可以说是源远流长,一些家族的宗法制经过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才逐渐形成体系。如浦江郑氏宗亲郑炼、六祖郑等所著《贾凡》三卷,共58篇。第五代祖先秦征和郑子的数量分别增加到70和90。到了郑炼这一代,他和家人兄弟一起增删了118例,最后发了。
宗法制最早以家训的形式公布,南北朝时期的《颜氏家训》影响深远。朱《家训》也很有影响,尤其是朱《家训》对明代宗法制影响很大。明代许多家庭的家规是在《朱家训》的基础上修订的。
明朝的宗法制把朱元璋颁布的“圣言六字”放在第一位,要求家里的孩子都要认真遵守。同时,宗族规则也包含了和睦相处的思想,比如和谐的村落和宗族,有利于社会稳定。在一些家庭里,家规还规定,一个家庭里的女人要注意嫁给对的家庭,以及男方父母是否诚实。可以说明代的宗法制度很完备,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朱元璋
此外,明朝的宗法制还规定了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名分得当、反对赌博、反对铺张浪费等。对于个体的家庭生活,也要求氏族的子女遵守儒家伦理,从而达到孝顺父母、尊重兄弟兄弟、互相尊重的幸福生活。大家庭中的婆婆、嫂子、小姑、小姑、爷爷奶奶、叔叔、嫂子之间的关系也有相应的规定。
族规民约,以儒家伦理为指导,教人恪守伦理道德,为人正派。事实上,这些带有明显政治色彩的法规是明代宫廷礼仪的延伸。这些法规约束了氏族成员的生活,使他们服从政府。
明朝初年,朱元璋非常重视氏族权利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氏族首领的领导权和控制权。使族权成为朝廷控制和教育族人的工具,在明初巩固政权、稳定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使一些学者规定的宗法制合法化,他们把这些宗法制交给法院,要求法院批准。嘉靖年间的礼部尚书姜宝提出了“家法之行,总要看国法”的思想。他主动将姜氏的宗族规矩和宗族生产的田地数量上报朝廷批准,以长期保存宗族的宗族财产。
像姜宝这样的高官,很容易要求朝廷批准,当地一些普通家庭把宗法制上报郡县批准。朝廷和地方政府既然认可了氏族自己制定的氏族法规,自然也就支持了氏族规则的实施。因为这些宗法制是朝廷国法的延续,有利于朝廷对基层的统治和地方的稳定。
宗族作为家庭和社会的纽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皇权不次于郡县”的封建时代,宗族对地方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宗族相当于一个统治机构,可以很好地治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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