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2018年,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通过全国12315系统、12345市民热线服务平台、政府服务平台、市民来信来访等多种渠道受理了9755起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咨询。其中咨询5234次,投诉4520次,建议1次。处理投诉举报4498件,审结案件4493件,移送司法机关2件,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521.6万元。
3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3月15日消费者侵权十大典型案例通报会,通过梳理该局近年来查处的虚假宣传、销售假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梳理出全市消费者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蒲飞虚假宣传案
2018年1月,执法人员在检查当事人销售部门时,发现销售部门的墙上贴有“善康宝经络阻滞”灸凳的生产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布广告。广告内容为:“华夏博力集团十大社会责任企业”、“四川夕阳红送健康工程优秀企业”等荣誉证书图片,“生物电场、兴奋细胞、增强代谢功能、促进局部血液循环”等。经调查,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是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沈强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8年2月,来自平昌县镇的消费者张花5950元在邱家镇万兴村油漆厂购买了11吨腻子粉,但商家通过缺斤少两实际只给了9吨腻子粉。其行为违反了《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六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并处罚款4100元。同时返还多收的消费者张货款1025元。
3.蓝永洲未经同意向他人发送电子信息广告
自2018年3月5日起,平昌县通州街道办事处兰永洲未经用户同意自行编辑宣传短信广告,然后将“【红领巾个人裁缝】高档服装、个人裁缝的‘中国驰名商标’红领巾品牌服装、上海泰鸿翔丝绸旗袍”等内容通过电子邮件通达网关商务短信平台发送给移动用户,网购价格为0.07元。采用Dzheniya、Vidal、Mazzoni等国际高端面料。,使用全身麻醉内衬等精湛工艺,由专业团队量身定制,并免费预约穿衣顾问上门服务,让您在家就能享受到自己定制服务的电子信息。发送短信前,当事人未征得用户同意,也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截至检查结束,共发送宣传短信3850条,群发短信费用269.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4.巴中创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对餐饮服务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进行审查
2018年4月,执法人员依法对巴中创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能在网上订购平台上对餐饮服务提供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和记录,并向其发出了《订购纠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2018年5月,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公司时,发现“百度外卖”在线订购平台有699家餐饮企业未备案,“饿了么”在线订购平台有190家餐饮企业未备案。发现巴山大酒店、文星粉饼店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上没有宣传《餐饮服务许可证》,也没有去磨美餐厅、喜洋洋餐厅、快餐王(江北店),其中雄狮开心花粉、香酥鸡饭(巴中店)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1208.63元,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
5.一家投资公司使用一部未经定期检查的电梯
2018年7月,经核实,某投资公司作为巴中市巴州区某小区电梯用户,管理运营了7台电梯,在电梯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经检验有效期合格后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上述7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并处以3万元罚款。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上述7部电梯通过定期检验。
6.查获龙某涉嫌经营检疫猪肉案
2018年11月,根据群众反映,执法人员发现龙将屠宰后的猪肉从家中运到恩阳区某镇邓的农贸市场销售,并在销售部门发现猪肉、猪耳朵等猪肉4700克。经核实,当事人出售的上述猪肉未经检疫上市。现在此案已移交辖区公安机关调查。
七.何胜销售假药案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联合捣毁了南江县池昌镇、木门镇、旺苍县、南江县双桂乡三个药品储存销售窝点,并抓获当事人何胜。经查,何胜通过网络购买假药4000余瓶,价值5万余元。何胜销售假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南江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何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销售假药六千元。
8.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盒
据执法人员调查,庞在南江县部分乡镇以流动摊贩的身份销售米粉。有些人在进食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检测后,在患者的米粉和呕吐物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蜡样芽孢杆菌。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庞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罪名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9.巴中尚青食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
据群众反映,在巴中尚青食品电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青梅酵素54瓶,冰糖100盒,四川雪山老腊肉4袋,价值8200.40元。经核实,擅自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5464.40元,并处罚款9万元。
X.南江县诸葛烤鱼店超范围经营食品添加剂案
据群众反映,南江县诸葛烤鱼店两名食客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事件,在事发当晚查封了剩菜、厨房、冷藏设施,并委托疾控中心对可疑食品进行采样检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查显示,在烤鱼店就餐的人群中,每5人就有2人在食用素面后出现中毒症状,素面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780克、违法所得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处以55000.00元罚款。同时烤鱼店赔偿了中毒者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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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新闻网巴中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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