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6日,自行车共享是指企业在校园、地铁站、公交站、住宅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提供自行车共享服务,属于分时租赁模式。自行车共享是一种新的共享经济。
自2016年底以来,国内自行车共享突然变得流行起来,最近一部手机的屏幕截图在互联网上变得流行起来。在这张截图中,24款自行车共享应用的图标填满了整个手机屏幕,真的是“一张展示自行车共享激烈竞争的图片”。大街上,似乎一夜之间,自行车共享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各大城市的路边都排满了各种颜色的自行车共享。
自行车共享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为符合低碳出行的理念,政府对于这个新事物也是处于一个比较好的观察期。
2017年5月7日,自行车共享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上海召开,宣布成立中国自行车协会自行车共享专业委员会。
5月14日,南宁鲁班路一男子背着一辆共享单车过马路,放在路边树荫下拆解。这种在街上拆共享单车的行为,引来了路人的狐疑目光。
记者中午接到报告赶到现场时,看到该男子坐在路边,正在取下共享单车的链扣。但是当记者走过去想看清楚的时候,那人一边盯着记者一边把车的链条拉了出来,问:“你为什么要开枪打我?”汽车坏了,我正在修车。”记者随后拨打110报警。
环卫工人刘女士告诉我,早上打扫马路的时候,她看到那个人沿路拆自行车链条。因为他没有工具,一时半会儿很难把结实的钢链拆下来。在大太阳下晒了一会儿,那人骑着自行车过马路,放在阴凉的地方继续拆,大家都觉得可疑。
记者报警后不久,南宁上窑派出所的一辆警车开了过来。警察停下来问那人,回答还是“修车”。经过两名警察的仔细检查,共享自行车的锁没有打开,但链条已经被拆除。警察警告该男子后,联系了共享单车公司,将车开走。
当记者到达现场时,该男子已经拆除了共享自行车的链条。
延伸阅读:破坏单车共享会面临什么惩罚?
自行车共享是运营公司的财产,是为公众服务的公共资源。任何出于开玩笑或恶意破坏自行车共享的人都有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嫌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随着自行车共享在各大城市的推出,自行车被破坏的新闻频频发生。今年2月,福州一名男子将自行车共享推入福州市济南区秦婷湖。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该男子自首。3月21日,武汉两个单车合租者出现在武昌区凌波门附近的东湖湖底。
此外,2月15日,济南男子郭某酒后遛狗时,发现东洛河西岸停着四辆莫比克车。为了发泄个人怒火,郭某以“寻衅滋事”为由,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
法官认为,这种故意破坏自行车共享的行为涉嫌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红线”,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一旦相关行为人被破坏的自行车分享价值通过司法鉴定达到5000元,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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