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银监局和天津市分行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在天津有房或在本市无房但有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家庭,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二套房贷政策,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此外,在天津,无住房和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底线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发放。
同日,天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对于在本市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非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或多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单身成年人(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滨海新区除外),将再次暂停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
另外,非本市户籍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房的,需提供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已缴纳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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