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现1992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马继刚发现被害人林在南京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的教室内独自学习,用铁棍强迫林在教学楼天井内发生性行为。期间多次被铁棍殴打。
马继刚担心罪行被揭露,把林拖到教学楼外,把林倒扣进井盖,然后把林的包、书、衣服等个人物品放进他旁边的另一个井盖。案发后,马继刚因行为可疑,在被校警盘问时逃离现场。同年3月24日,林的尸体被发现。经鉴定,林死于钝器击打头部造成的颅脑损伤和溺水造成的机械性窒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继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一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违反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马继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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