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肖在百度热搜列表中看到,一名男子22年有期徒刑上诉案件的重审相当火爆。从热度来看,男子22年有期徒刑上诉案再审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所以并不是每个网民都知道男子22年有期徒刑上诉案再审的来龙去脉。想必不了解具体情况的网友一定想了解一下一个男子22年有期徒刑上诉案的再审进展如何。河南周口命案宣判前,检察院和一审法院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案件,要求补充调查或证据,但两次退回均未补充新证据。被告人谢哲海,周口市泰康县砖楼乡五里庙村村民,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谢哲海服刑22年4个月后,于2018年9月走出高墙,依然坚持诉苦,叫苦。2020年11月17日,本报从谢哲海的上诉代理人曲处获悉,她于当日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
根据再审决定,河南高院于9月22日决定组成合议庭对谢哲海案进行再审。河南省高级法院认为,谢哲海因反叛强奸罪武装死亡的证据不准确、不充分,符合再审条件。
这名年轻女子在半夜被杀,同村村民被指控谋杀,并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此前媒体报道,1996年5月,25岁的谢哲海卷入一起谋杀案。
当年5月30日晚,周口市一名年轻女子王在回家的路上被拦截,被凶器重伤。她获救后死亡。根据案件卷宗,当时负责调查此案的泰康县公安局刑侦三队民警将调查范围限定在熟悉现场环境、当晚在剧场附近活动过的16-30岁的年轻人,并将筛选出来的18名年轻人集中在大营子村学校进行调查。
谢哲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调查人员逐一询问了18人,甚至要求他们互相指认并告知嫌疑人。几天后,包括谢哲海在内的几名关键嫌疑人被转移到乡派出所进一步审问。
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调查,认为谢哲海涉嫌重大犯罪,因为他的说法与几名证人的证词相矛盾,所以突然受审。后来在“强大的政治攻势”下,谢哲海解释了犯罪过程。
根据《人民日报》获得的案卷,警方确定,1996年5月30日,谢哲海到大营子村的熟人王家中喝酒,晚上醒来后与其他人一起去看戏。戏还没演完,谢哲海就早早地离开了,回到了王的家里。之后,他又离开了王的家,从附近一个村子的压水井里拿了一个铁井,埋伏在路上。当晚12点左右,被害人王路过,谢哲海拦住去路,试图表现恶劣。被反抗后恼羞成怒,当场将王打死。
2000年2月29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和医疗费共计6155.6元。宣判后,谢哲海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6月2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院法院已经退案,律师:没有客观证据证明谋杀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判决前,该案被泰康县检察院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
1996年6月25日,泰康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并在退回意见中说明,一是需要检查谢哲海衣服上的血迹,二是需要取得新的证据。
该报注意到,案卷显示,警方破案时认定谢哲海穿着白衬衫。但谢哲海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起初对那件白衬衫一无所知,后来改名为“血,是件白夹克”,并在后来的供述中多次提到“身上有血”的细节。
然而,对于这一特定案件的关键证据,警方经过几次努力都没有找到。事发当天,曾与谢哲海一起喝酒的两名村民曾告诉媒体,谢穿的是上衣,没有白衬衫。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泰康县警方于1996年9月4日出具证明,称谢哲海在押期间所穿的裤子是作案时所穿的裤子,但上面没有发现血迹。然而,警方没有解释白衬衫的下落,也没有增加新的证据。
类似的情节后来又发生了。根据判决书,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之后检察院又转到法院,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法院于1999年12月26日公开审理该案,并根据原始证据作出有罪判决。
瞿认为,本案除谢哲海供述外,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其犯有杀人罪,有罪供述不稳定,对犯罪细节的陈述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
此外,物证清单中没有对谢哲海的血迹、脚印、指纹等生物痕迹的描述。判决认定的凶器——杀人杖上的血迹,只显示了与死者相同的血型,不排除是否来自其他人的可能性。
服刑22年,他还在叫嚣,河南高院决定重审
谢哲海入狱后,坚持不认罪。在监禁期间,他的服刑地点从河南省商丘市于东监狱转移到辽宁省凌源市第五监狱,并获得减刑。谢哲海于2018年9月出狱。
出狱后,谢哲海去了北京和浙江工作,空依然不忘为自己哭泣。2019年2月,他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在当年8月被驳回,理由是“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曲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11月17日,曲收到河南省高级法院9月22日作出的再审决定。
根据决定,谢哲海在此前申诉被驳回后仍拒绝受理申诉,并以“刑讯逼供、诱导供述、证人诬陷、不杀人”为由继续申诉。
河南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他是强奸他人造反,即持械死亡的证据不准确、不充分,案件符合再审条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由河南省高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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