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网站显示,9月25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根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269号公告,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国内销售。
全文如下: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和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和农村局:
近年来,百草枯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但部分地区仍存在非法添加百草枯和非法经营百草枯的现象,导致百草枯中毒事故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为深入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745号、第2445号和农业农村事务部公告第269号,严格执行百草枯监管措施,持续深入推进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文件审批,严格执行百草枯母药生产出口资格
根据《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1745号、第2445号,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凭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注册境外使用证,只能生产百草枯产品。2020年11月1日前,将对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和条件进行核查,不再保留百草枯母药及制剂境外使用注册证书。已取得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且无意继续生产百草枯的,不再保留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已取得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百草枯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现有百草枯农药注册证仅限境外使用的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我部农药管理司报告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审批情况和处理建议。
根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第269号公告,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国内销售。生产企业在办理百草枯出口通知时,应检查农药生产企业的百草枯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证是否齐全。委托贸易企业办理出口通知书时,应审查进口国境外百草枯注册或进口同意的证明文件、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签署的出口代理委托书、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直接出口国外的相关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包括限制使用农药的营业执照。
二是加强信息监控,定期报告百草枯生产经营情况
建立百草枯生产经营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百草枯原料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应向我部农药管理司报告百草枯主要原料(氰化钠)的采购数量、百草枯原料药及制剂的生产数量、出口国家或地区及数量、委托出口代理的贸易企业及出口国家或地区及数量等。,以便及时了解百草枯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和经营情况。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贸易企业代理出口的,应当承担代理出口的监管责任,并报告出口相关信息(出口时间、国家或地区、数量等)。)委托代理出口的贸易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
第三,加强监管和抽查,重点打击非法添加百草枯
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百草枯产品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要加强对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除草剂产品的监管和抽查,重点抽查是否非法添加百草枯隐性成分。一旦发现非法添加,要追查源头,及时追查购买和生产源头,坚决依法打击非法添加百草枯隐性成分行为。
第四,加强执法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
根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第269号公告,禁止在中国境内销售限制出口的农药产品,违者按《农药管理条例》未取得国内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查处。百草枯生产企业向海外采购企业销售百草枯,不得向国内企业销售百草枯。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应组织执法人员加强对生产企业百草枯原料(氰化钠)采购、生产销售台账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认真检查月报数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内销问题。受委托出口贸易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应根据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委托的信息,检查出口贸易企业实际出口的时间、国家或地区、数量是否与生产企业上报的信息一致,是否存在内销问题。要及时派出检查组进行飞行检查,重点检查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和委托出口代理贸易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依法坚决打击百草枯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百草枯非法生产经营“黑窝点”,依法将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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