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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19年第一次征求意见时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总局进行了修改,现在正在重新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食品合作伙伴网络将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与征求意见初稿进行比较,供您参考。
亮点1:明确方法的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统一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要求。与以前征求意见稿相比,现已删除参照本办法制作销售的要求和小作坊执行的要求。该规定汇集了上述各类食品的标签要求,原本分散在我国各种标准法规中,对促进食品标签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
亮点2:需要标注清楚的内容比较多
4.1.2.1《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签通用规则》(GB 7718-2011,以下简称GB 7718)规定,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特殊名称应明确标注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但仅限于食品名称的醒目标识。《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清楚,可以用白色背景印刷在包装面上;使用激光蚀刻标注生产日期和质量保证日期时,文字应清晰。生产日期和质量保证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亮点3:食品名称和配料名称的标签要求更加严格
1.《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由两种以上食品原料混合制成的外观均匀、不易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性质,可以以一种或者两种主要原料命名。《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分装食品的成分表应当标注分装食品的原成分。这比现行有效的《食品标签管理条例》更加严格。
2.增加了碘盐和复原乳的鉴别要求。第二十七条建议规定食盐加碘的,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展示页上标明“加碘”字样,并标明碘含量;不含碘的食用盐应标明“不含碘”。第二十八条建议规定,以复原乳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的紧邻位置标注“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成分中如实标注复原乳的原料和比例。“复原乳”的logo要醒目,字号不能小于产品名称。
亮点4:食品成分中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值得关注
《征求意见稿》第17条拟规定“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明其具体名称,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等功能类别的名称应当在后面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建议明确食品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用具体名称标识,甚至在标识功能类别名称的前提下,也必须标识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与现行GB 7718标准相比,排除了识别INS码的识别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关于“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清洁标签行动,尽量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亮点5:明确除非有规定,否则不允许认定特殊或更适合某些特殊人群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食品标签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表达、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老年人、孕妇等特定群体。
亮点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更加规范和严格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拟规定年、月、日之间无分隔符,月、日少于2位数字的,在数字前加0。比如3月20日需要标注为3月20日,这与目前GB 7718的logo形式并不完全一致;食品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应当将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为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同一包装的多个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标注外包装完成日期,保质期应标注从最早到单一食品保质期的日期;也可以单独标注单个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与目前的GB 7718相比,是否允许标注最早单片食品的生产日期,值得关注。
亮点7:集团标准有望“转正”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生产食品的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代码。产品标准代码是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地方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国家食品标准、食品行业标准、地方食品标准、食品集团标准或者食品企业标准的代码。本文阐明了产品标准的范围,包括集团标准。
自2018年《标准化法》明确了集团标准的法律地位以来,关于集团标准能否作为食品标签上食品的执行标准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规定是我国首次将集团标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作为食品实施标准。该规定一经发布实施,将对我国集团标准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亮点8:委托加工的阅卷形式更加统一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提出规定“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同时标注”,比现行GB 7718(只能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和《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标注产品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更加统一。同时明确委托食品应当标注委托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号。
亮点9:不合格标签的“违法”成本更高
《征求意见稿》扩展了《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范围的,包括:在食品标签上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文字或者图案;以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或者在食品标签中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成分表虚假标注等强制标注内容;普通食品标有保健食品或者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的名称,或者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的保健功能或者临床效果;食品中使用应当标注但未按规定标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添加剂标注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产品标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不属于缺陷;进口食品未标注中文标识;保健食品标签中声称的保健功能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不一致或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上述违法情形,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亮点10:很明显,进口食品标签不应该在原外文标签上贴中文标签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进口食品的中文标识应当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低销售包装上,不得再次粘贴中文标识。
亮点11:鼓励食物使用低油低盐等小贴士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提出,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低油、低盐、低糖或者无糖提示。食品伙伴网提醒,这些提示的使用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使用条件。
亮点12:细化特殊食品的标签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健康食品、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要求,目前版本和以前的征求意见稿都没有。特别是第四十二条提出规定,以基粉为原料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在成分表中标注“基粉”,基粉的原成分按照添加量递减顺序标注在括号内。
亮点13:进一步明确食品禁令标志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拟增加以下条款:对于食品中不含或不使用的物质,不允许用“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或类似词语强调不含或不使用;对于不使用转基因食品的原料,食品不应引入“不转基因”、“非转基因”等字样或类似字样;不允许使用违反道德伦理或者公共秩序、良好习惯的名称和注册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不允许使用“特价”、“特别”、“特殊需要”、“生产者”等词语介绍食品。
总结
该版《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前一版对现成和现成食品、小作坊和餐饮食品的标签规定,删除了清洁标签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生产经营中的义务一章,删除了旧包装材料过渡期的规定。办公室发布后,将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标签的主要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结合本规定和GB 7718规范食品标签。
美食伙伴网提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对《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也可以在此微信官方账号中留言或参与食品论坛的讨论。食品伙伴网将汇总网友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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