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的《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CPPCC)第4574号提案(教育类第433号)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披露了教育部与财政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协商后对关于将托幼机构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的提案的复函的具体内容。
教育部在10月22日写的复函中指出,国家高度重视托幼机构的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和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新时期,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遍效益的基本方向,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普遍效益、安全和优质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3岁以下婴幼儿保健服务的属性、发展原则和管理提出了要求。国家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保健服务政策和规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婴幼儿保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婴幼儿保健和保健以及婴幼儿早期发育提供业务指导;教育部门负责培养各类幼儿保育服务人才。
《复函》指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更好地实现“儿童教育”。
“关于将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的问题,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复函》指出,“专家认为,义务教育具有普及性、免费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目前,普通人对学前教育的主要需求是希望政府承担更多责任,尽快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关于学前教育是否应该是义务教育,或者学前教育应该是义务教育多长时间,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当前,当务之急是落实政府责任,着力拓展全纳学前教育资源,努力满足普通民众接受全纳学前教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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