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3日,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琦雯就《办法》的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据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
明确监管重点,突出风险管控
在制定这一措施时总体考虑的是什么问题,邱琦雯介绍说:
第一,明确监管重点。《办法》将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以及上述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土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突出风险管控。将重点放在人类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和控制上,将受污染的土地改为住宅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为了防止和控制污染在暂时未开发的污染土地上的扩散,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与控制。
三是明确了土地使用者、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第四,加强信息披露。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污染土地管理流程,并向社会公开整个流程各环节的主要信息。
有五种具体的管理措施
《办法》规定的具体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二是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
第三,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四是进行污染治理和修复。第五,进行处理和修复效果评价。
明确规定与污染土地相关的责任
该方法明确了土地使用者、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进行初步调查,对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进行详细调查,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治理和恢复的主要责任。
《办法》明确提出,要实行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终身负责制。
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评估治理和恢复效果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调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委托机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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