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俪代言的资生堂化妆品叫什么?“奥普拉”还是“奥普拉”,小智看到这两个名字就一头雾水。但是这两个商标都注册成功了,太像了。正品公司资生堂公司当然不会同意,果断宣布类似商标无效!成功了吗?再看看小知识分析:
一、基本情况
第11461101号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于2012年9月7日由上海解宝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被批准用于第九类“眼镜、眼镜链”等商品。
争议商标:
2016年10月20日,该商标被资生堂丽媛化妆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宣布无效。
申请人表示,申请人的“Aupres”商标是中国原创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件,容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申请人除了申请有争议的商标外,还申请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如“真功夫”、“万科”、“欧莱雅”、“阿里斯顿的阿里斯顿”、“左”、“资生堂”。该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该争议商标无效。被告未在TRAB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二、裁决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Aupres”化妆品销量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申请人通过杂志、户外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被引用的商标及其产品,树立了较高的声誉。因此可以得出结论,632834号“Aupres”商标在“化妆品”产品中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同时,有争议的商标“奥布里”和被引用的商标“奥布里”只有一个字的区别。两个商标在文字构成和称呼上相似,争议商标批准使用的“眼镜链”和被引用商标的著名“化妆品”等产品都是时尚消费品,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上有很大的相关性。
因此,在上述商品上注册使用有争议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的情形。
除有争议的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许多与其他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包括“功夫”、“万科”、“新科”、“欧莱雅”、“阿里斯顿、阿里斯顿”、“左”和资生堂。被申请人未说明其商标来源和意图的,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以不当使用他人商标牟利为目的,申请注册有争议的商标。
这种恶意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争议商标应依法宣告无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相关公众已经熟知的商标的保护,即从保护已确立的高知名度商标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禁止使用已确立的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商标的商标注册行为容易造成市场混乱或公众误认,可能损害商标持有人利益的行为。知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与其知名度相适应。一方面,驰名商标应该得到更高层次的保护,防止他人恶意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来刮擦知名品牌的边缘和侧面。特别是知名度高、原创性强、用于日常消费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为一般公众,保护范围应相对适度放宽。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驰名商标制度的滥用,随意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行为,是指有充分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
实践中,有争议商标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个商标,且具有强烈意义的商标构成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有争议商标的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较多,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属于本条所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就是构成上述情况的典型案例。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知道,当一个商标被假冒或侵权时,我们应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维权解决商标纠纷,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也可以选择专业的法律代理机构——高沃知识产权,全面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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