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小微企业实施包容性减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且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派遣的职工人数。所指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赛季开始+赛季结束)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在税额50%以内减免。
4.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科技型企业创业条件的规定,将“从业人员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总资产和年销售额”
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已完成2年,且符合本通知及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已投资2年,且符合本通知及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减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免税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要责任,把它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规划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便利性,确保纳税人和纳税人切实享受减税、减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政策答问
问: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包容性税收减免措施。政策重点是什么,在当前形势下有什么意义?
答: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减税、减费力度,并在新年贺词中明确提出“减税、减费的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包容性税收减免措施。这是今年减税减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更大幅度减税的重要体现。总的来说,此次推出的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政策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突出包容性和大幅减税。小微企业减税政策,将进一步放宽小微企业条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小微企业高标准挂钩。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惠及1798万企业,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98%为民营企业,也就是说,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可以从这项政策中受益。
第二,硬打硬打,增强企业的盈利意识。目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将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扩大到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等8税2附加费。同时,在减轻小微企业实际税负的同时,引入了超额累进税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和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实际税负分别降低5%和1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税负降低50%以上。小微企业的四项政策可以追溯享受,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实用,简洁,容易。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可以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增强小微企业优惠待遇的确定性和便利性,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由每月3万元直接提高到10万元。对初创技术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也直接提高了标准,拓宽了范围。同时,考虑到地方财政资源的差异,采取措施允许地方政府在50%以内减免6项地方税和2项附加税。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是就业的主渠道,是创新的重要源泉。目前,中国经济运行稳定多变,外部环境复杂严峻。出台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包容性税收减免措施,将有助于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势头,促进就业扩大。下一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程序及时推出增值税改革等减税、减费措施,增强社会增益感,促进积极稳定的社会预期形成。
问:为什么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10万元?
答: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加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逐步将免税标准提高到每月3万元。这一次,月销售额将进一步提高到10万元,免税政策的效益将大大扩大,税收优惠方式简单易行,将明显增强企业的收益感,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吸引业主方面的关键作用。
问:与以前相比,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放宽小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微利企业覆盖面。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总资产上限分别为100万元、100家工业企业(其他企业80家)、3000万元工业企业(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项标准的上限分别上调至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其次,引入超额累进的计算方法,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减税优惠。政策调整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即实际税负为10%。这一调整引入了一种过度累进的征税方法。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部分。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比如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企业,以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 * 25% = 75万元)。根据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总资产符合要求,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 * 25% * 20%)
问: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时,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调整前,科技型企业初创的主要条件包括从业人员不超过200人、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等。此次调整将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使其成为员工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科技型创业企业,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小微利企业标准相一致,从而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问:部分地方税及相关附加减税政策能否与原地方税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答:已经享受地方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这种包容性的减免税政策,也就是说两种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按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单独建设的地下建设用地应纳税额的50%征收。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采取措施,将城镇土地使用税下调50%,最高下调幅度可达75%。
1.《财税〔2019〕13号 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财税〔2019〕13号 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keji/1263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