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杭州女子被造谣事件参与者称后悔的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据了解,该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之后,不仅被公司劝退了,还患上了抑郁症,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可在此前的采访中,造谣者并没有一丝一毫忏悔,反而说是受害者自己作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大家可以和见闻坊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杭州女子被造谣事件参与者称后悔
2月14日下午,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发布,谷某某诉郎某、何某诽谤案已立案受理。代理律师郑晶晶表示,此前涉嫌诽谤的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与此次刑事自诉不冲突,若胜诉,两人最高可判3年。
据此前报道,7月初,杭州一女子去小区门口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郎某与朋友何某分别饰演快递小哥和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小富婆”在微信上聊天,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造谣事件参与者郎某表示现在很后悔,称都是自己作的。
“我不是‘没有做错’,我是‘什么都没有做’!”吴女士对“什么都没有做”几个字的重点强调,是对造谣者的气愤,是对“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无奈,是对真相早已查明、造谣者已被行政拘留处罚后,自己却仍被社会排斥的无力。
“社会性死亡”已成网络流行词,这并不是一件好事,它形容的是个体在遭遇网络暴力后,主观上感到自己丢脸已经到了没脸见人的地步,就像吴女士得了抑郁症;客观上社交往来被阻断、社会声誉被倾轧,比如吴女士被原单位辞退、找新工作又被拒,尽管谣言已被公安机关澄清,却还要忍受漫长的、看不到尽头的压抑与无助。一个词汇的流行,必然伴随着此类事件的屡禁不止,“社会性死亡”引发的伤害该谁来承担?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来赔付?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被造谣伤害的后果不该由受害者去承担。解救“社会性死亡”,需要有力度的法律支撑,也需要一个有温度的社会伸出救援之手。
杭州女子被造谣出轨事件:参与者郎某发声,称网友小题大做了
2020年12月14日,浙江杭州。杭州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员后,不仅被公司劝退,还患上了抑郁症。近日被造谣女子公开表示,她已经请了最专业的律师向法院起诉造谣的三名男子。或许是怕被追责,谣言制造者之一的郎某主动接受采访。
让人失望的是,整个采访过程中郎某并没有向受害者表示歉意。郎某表示,他后悔的不是闲着无聊造谣这件事,他后悔的是造谣的时候不该打包视频,只要不打包受害人吴女士的视频,事件传播就不会那么严重,他也就不会被吴女士追着告上法庭。他如此无所谓的态度让记者感到气愤不已。于是记者就问他现在为什么想要为自己澄清?
郎某回答说:“群里的人都是本地的,我结过婚了, 传出去了多不好。”郎某表示,事件发生后对他本人来说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店铺照开,玩照玩,朋友照交!要说这件事对他最大的影响就是她老婆那边的亲戚有点不开心。而他老婆最介意的是他跟吴女士有没有不正当关系,当确认出轨是谣言后,他老婆也不再生气了。
郎某表示,如果不是吴女士和网友一直小题大做这件事可以说对他没有一点影响。他的店铺还开在原来的地方,只是改了一个名字,附近的居民依然光顾,大家并没有因为这件事而排斥他。郎某表示,吴女士的委屈都是她自己作出来的。其实这件事在他看来早就该翻篇了。记者听了很无语。就问郎某在拘留所里是如何反思的?
结果郎某回答说:“无聊”。郎某表示,他在拘留所被关了9天,那几天他瘦了7斤。出来以后才知道网上还有不少人为他说话,认为他就是一个“打配合”的角色,不该被拘留。记者至此已经不知道郎某今天接受采访的意图是什么,假如说他怕被吴女士追究刑事责任,那他现在不应该痛哭流涕地向吴女士道歉吗?
笔者认为,对于道德观念淡薄的郎某而言,之前的拘留对他毫无震慑作用。由于内心足够卑鄙,他甚至可以把自己装成一个第三者。在这段所谓的“澄清”采访中,他句句都是推诿,说的是对自己有什么影响,一个词都没有提到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和痛苦。笔者认为,这个郎某真的是自私到极点的典范,这种道德观淡薄的人永远不会诚心悔改。希望受害人吴女士尽快得到法院的答复,早一点了结此事。
“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立案了!
余杭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发布消息,今日余杭法院立案受理谷某某诉郎某某、何某某诽谤案。
据悉,7月初,吴女士去小区门口的快递驿站时,被隔壁便利店老板郎某偷拍。郎某与朋友何某分别饰演快递小哥和对面小区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小富婆”在微信上聊天,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
随后,此事在网上发酵,不明真相的网友写下不堪入目的留言,吴女士的邻居、朋友、同事议论纷纷,再然后就是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患上抑郁症……吴女士自视被“社会性死亡”。
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书,“经查证,郎某与何某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属情节较重。”郎某和何某被行政拘留9日。
10月26日,吴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向余杭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郎某、何某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谷某某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某、何某的刑事责任。
12月11日,吴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向余杭人民法院补充提交了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该案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余杭人民法院于12月14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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