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认真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19年1月4日,全国人大在全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上公布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做了说明。
对草案核心要点的解释
解读1: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是“必须国有”
草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原征收为国有的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和其他经营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者以出让或租赁方式移交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土地供应、建设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在现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作为国有土地征收后才能转让,并增加了新的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为集体管理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扫清法律障碍。
草案明确了在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地块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下需要土地的,可以征用集体土地。
解释2:宅基地审批权限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
根据农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和各地宅基地的现状,规定在人均土地面积小、一房不能保证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有房一户”的权利。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贯彻深化党和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明确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赋予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相应的职责。
草案规定,永久性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原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修改为“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分批用地,将原规定由“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修改为“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授权机关”。草案还删除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解读三: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合理、规范、多元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
草案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征地前调查土地现状,公布和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计算落实相关费用,确保在申请征地前足额到位。个别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申请征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证长期生计是基本要求。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本区综合地价。区内综合地价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原土地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需关系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在实践中稳步推进。
原文:修改稿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草案)共29条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
二是规范征地程序。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征地前调查土地现状,公布和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计算和落实相关费用,确保在申请征地前足额到位。个别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申请征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第16条)
三是完善合理、规范、多元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得到保障是基本要求;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在制定区综合地价时,综合考虑原土地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需关系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农村村民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对其住房和长期生计的重要性,这两项费用单独列出。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房应以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为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保障居住权,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第17条)
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管理措施。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和登记,参照类似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21条)
二是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贯彻深化党和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明确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赋予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相应的职责。(第十九条第4款和第7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第三,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该原则规定,允许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退出有补偿的家园。(第十九条第六款)
第二,空留作“多规合一”。执行地与地之间的开发保护要求空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规定依法批准的土地空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如果已经编制了土地空规划,则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第4条)
第三,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道路、管道、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为了深化“配送服务”改革,改善经营环境,需要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草案规定,永久性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原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修改为“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分批用地,将原规定由“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修改为“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授权机关”。(第13条)
四是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并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删除。根据现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时,必须报国务院备案。草案删除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主要考虑是:按照“谁有权力,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征收的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取消备案后,更有利于压缩地方责任。自然资源部计划通过检查人员和土地使用审批和监督平台等行政和技术手段加强地方监督。(第15条)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的实践经验,结合机构改革和财务管理体制的需要,对土地监察制度、部门名称、相关费用的使用以及部分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修订。
此外,为做好与《土地管理法》修订的衔接,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必须作为国有土地征收后方可转让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修正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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