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刚才法院庭审调查及相关法律法规,我提出三点建议,请法院认真考虑。
1.原被告与双方的合同关系明确,项目协议为证。雇主是被告下的大王项目部。第三人刘光山是被告下的大王项目部副经理,其出具借条的行为是项目部的授权行为,即职务行为。而且项目部本身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被告作为项目部的启动单位,是本案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项目部的债务清偿责任。
2.关于被告不赞成椭圆形章节。被告下的大王项目部椭圆印章,因为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所以相对较弱。但据第三人刘光山介绍,在大王项目部的整个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始终是以这个椭圆章来开展业务的。但被告长期不制止,公开允许正常使用,应视为默许。作为启动单位,默认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没有理由推卸这一点,推卸是没有意义的。
3.付款条件是否成功。分包协议于2016年4月1日签订,此后原告开始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即同年5月18日前完成全部工程。被被告接受后,全部合格。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项目资金。近两年来,经再三催促,原告至今未收到一分钱。这对原告极其不公平,不公正。如果被告仍然坚持项目业主没有付款,就要拿出确凿的证据。否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支付条款视为全部成果,应立即支付原告所欠全部工程款57053元,利息损失5192元。
请法院认真考虑并采纳上述意见。
原告诉讼代理人:连华道律师
*月*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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