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消息报道少年沉尸公厕案再审:主犯判死缓,并且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能很多人就很好奇少年沉尸公厕案是怎么一回事呢,是什么原因让这个少年沉尸公厕案发声了,那么接下来大家就随见闻坊小编一起了解看看少年沉尸公厕案宣判~
少年沉尸公厕案再审:主犯判死缓
安徽阜阳,少年沉尸公厕案被告改判死缓,少年沉尸公厕案再审宣判。据安徽高院消息,2020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1年,阜阳中院一审判处左德刚死刑,另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和10年有期徒刑,同年,安徽高院发回重审。2012年10月,阜阳中院再次判左德刚死刑。次年,安徽高院维持死刑。
安徽高院公开宣判,认为该案“疑点较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左德刚被判无罪。7月,安徽高院对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立案审查。8月5日,左德刚被释放43天后又被抓回。
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杀人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杀人者罗光忠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少年沉尸公厕案宣判
12月23日上午,少年沉尸公厕案宣判,被告人左德刚被改判死缓。发生于2007年的少年沉尸公厕案案情一波三折,主犯左德刚曾被阜阳中院、安徽高院五次被判处死刑,两次在最高法不予核准死刑。2020年5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左德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无罪。左德刚被释放42天、正在积极申请国家赔偿之时,安徽高院又离奇地启动再审,以同样的事实逮捕左德刚。今天上午,案件在阜阳中院再次宣判。左德刚辩护律师徐昕认为,被告左德刚无罪理由非常充分,该案必将是一起进入中国法治史的重大影响性案件。
两次最高法不予核准死刑
徐昕认为,左德刚案不会因本次再审被判死缓而终结。
2007年元月,16岁少年周某被人勒死沉尸公厕,被称为“少年沉尸公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周围群众数十人进行排查,未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周某母亲凭手表、食指特征、面像被公安机关以5分钟时长的问话记录确定尸源。当时,公安机关未对尸体进行毒物鉴定、DNA鉴定,未做尸体辩认笔录。简单的尸体检验笔录对尸体客观状态描述出现多处错误,死亡时间被认定为14-21天前。
该案一直未破。直到2010年5月,阜阳市公安局因被害人周某母亲进京上访而成立“高规格专案组”,公安机关“对羁押在颍上县看守所的颍上县江店孜籍的人员逐一进行谈话,以期发现破案线索”,一起盗窃案中的嫌疑人刘道胜、石秀建举报称,同伙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涉嫌杀害周某。随后,颍上县公安局即出具“刘道胜的行为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说明》。
刘道胜称,其听说左德刚自述杀人经过;石秀建称,其目睹左德刚三人与周某发生过纠纷,但未目击杀人。但随后刘道胜称其陈述全凭猜测;石秀建更是直接翻供,并没有目睹左德刚与周某发生过纠纷,更没有开车拉着左德刚去找周某。
侦查机关陆续取得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杀害周某的“有罪供述”,但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称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三人入看守所的体检记录都显示,体表均有明显伤情,在案的讯问录像也存在明显异常。
2011年5月3日,阜阳中院一审判处左德刚死刑、陈永宣死缓、杨士庆10年。同年12月6日,安徽高院发回重审。
2012年10月,阜阳中院再次判左德刚死刑。2013年10月29日,安徽高院维持死刑。
2014年12月,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安徽高院死刑判决,后安徽高院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2016年2月,阜阳中院第三次判左德刚死刑。2017年9月,安徽高院再次维持。
2018年10月,最高法第二次撤销安徽高院对左德刚的死刑裁定,发回安徽高院重审。
2020年5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左德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宣判后,安徽高院建议公安机关对周某被害案重新立案侦查,争取早日破案。
因左德刚案、陈永宣申诉案、杨士庆申诉案未合并审理。期间,陈、杨申诉案先后被维持原判,陈永宣拒绝签字继续申诉仍在服刑;杨士庆已刑满释放,也在申诉。
律师希望警方继续侦查
“判死缓,不仅左德刚将坚决申诉,被害人一方也不同意。既然认定是左德刚等三人杀人,我坚决支持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必须判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肯定的是,最高法不可能核准,所以安徽高院采取这种和稀泥的做法。”徐昕表示,希望侦查机关不因这一死缓判决而中止侦查,还是应该继续寻找真凶。
徐昕说,左德刚无罪理由充分,如果他和家人坚决申诉,自己也愿意一直免费为左德刚提供法律援助,申诉到底。
徐昕从九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没有指向左德刚等三人故意杀人的任何客观证据。本案从发现尸体到案件侦破长达三年多,公安机关从现场没有提取到指向左德刚等三人作案的任何客观证据,根据被告人供述也未发现与本案有关的隐蔽性客观证据。
二、没有作案动机。左德刚与周某非但没有不共戴天之仇,而且二人相识,曾在一起吃过饭,不可能仅因怀疑是周某偷了自己区区几百元的空调外机,就故意杀人。陈永宣更是和周某同病相怜,他们都遭遇父母离异,都是由爷爷奶奶带大,两人私交甚好,常在一起玩耍。杨士庆也与周某相识。依常理,除非有极大的仇恨,否则他们不会去杀人。尤其是陈永宣,一个孤儿,刚刚才结婚,绝对不可能参与杀人。
三、案发原因的相关情节也未能查清。原判认定周某偷了左德刚的空调,后遭报复。出租车司机李治臣反映,2007年1月份周某和两个小孩曾让他拉过一个空调外机;收废品的余家超证明2006或2007年天冷时,有一个小男孩卖了一个空调外机。李治臣讲的两个小孩是谁、余家超讲的男孩又是谁、偷的哪家空调、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左德刚家空调外机何时被盗等情节,均未查清。
四、案件侦破极不自然。本案侦破源于刘道胜的检举,但刘道胜很快自证其伪,检举内容从抽象到具体,从怀疑到明确,多次反复变化,部分检举内容存疑,部分检举内容查证不属实,部分检举内容与一审判决认定矛盾。其详细检举了左德刚等人作案的事实,但检举内容与各被告人归案后的供述严重不一致。
五、证人多次翻供,理由牵强。“准目击证人”石秀建证言前后反复,翻证原因牵强,不足采信。石秀建起初称,开车带左德刚等人找周某,目睹双方发生矛盾的经过;后又否认,称此前供述是公安人员逼迫、引导的。在监狱以涉嫌伪证将其隔离审查40天后,石秀建再次翻证,称此前翻证原因是怕左德刚打击报复。左德刚身在监牢,如何打击报复?
与陈永宣关押同一监室的张亚亚、张建军、王树德,证言明显不足采信。在侦查期间,张亚亚证明陈永宣对他说左德刚、杨士庆和陈永宣坐一个叫石秀建开的出租车在江店中学附近找到男孩;在安徽高院找其核实情况及二审开庭出庭作证时,又称陈永宣没说过坐出租车的情节,该情节是听其他犯人说的。张建军、王树德在侦查阶段均证明,陈永宣说过其因故意杀人被关进来,但张建军在二审开庭时又称陈永宣没有告诉他杀人的事,陈永宣杀人的事是管教干部说的。陈永宣否认向张亚亚、张建军、王树德说过杀人的事,依常识也不可能说。
六、连作案时间都无法准确认定。周某的尸体在43天后被发现,尸检结论推断死亡时间在两周或三周以上。原判认定左德刚等人在2007年1月13日晚行凶,但周某爷爷却证明周某是1月14日下午2点多离家。
多位证人证实杨士庆1月13日晚在家,不可能跟随左德刚杀人。
七、定案仅靠矛盾百出的言词证据。而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有罪供述之间的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部分情节不能相互印证,与其他证据亦不吻合。
1.三人会面地点、寻找周某的方式、作案地点、过程等方面,左德刚、杨士庆的供述与陈永宣供述存在矛盾。左、杨称,是坐石秀建的出租车找到周某,后行凶;而陈永宣称,三人步行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某,将周某带至老区政府南边河的北侧小树林处行凶。
2.三人关于行凶的细节的供述,不能互相印证。
3.三人关于行凶殴打的情节,与客观证据法医尸检记载矛盾。三人均供述对周某拳打脚踢、杨士庆用棍子打。而法医尸检显示,周某颈部、头部有皮下淤血,“胸部、腹部及四肢均未见明显外伤”。
4.未提取作案工具棍子,未查明绳子的来源、棍子的去向,三人供述不吻合,与证人证言亦不吻合。
八、有罪供述来自于刑讯逼供。左德刚称,曾被挂老虎凳几十小时;陈永宣称,被吊打、针扎、不让喝水;杨士庆称,被吊起来,生理、心理都到了极限……他们被侦查人员外提后,看守所民警曾拒绝在他们返回看守所后的体检表签字。陈永宣《入所健康检查表》载明,其左上肢皮肤擦伤、点状数十个烧伤疤痕,左下肢膝关节伤痕,左足背一伤痕。颍上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实,左德刚双下肢轻度肿胀系被关押体质下降,在审讯时较长时间坐审讯椅形成。这至少说明,左德刚遭受了超过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审讯强度。
九、有其他真凶的可能。死者周某母亲2019年6月发微博称:因1991年周某之父周广付与石振龙之父产生纠纷并失手将其打死,两家就此结怨。2006年2月石振龙放言:等周广付服刑回来,就把广付儿子杀了。2006年7月周广付服刑回来,2007年1月,周广付儿子周某遇害。
周某生前多次撩拨李成的女友陈雪艳,而在周某尸体被发现后,李成立即外出。本案若死者确定就是周某,也不能排除有其他真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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