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对象名词解释,课税对象概念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是我国对税收进行分类的常用方法之一。依据课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以把税收分成五大类:(1)商品劳务课税,是指对纳税人产制或流通的商品以及收取的劳务费收人的课税,如现行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属于商品劳务的课税。(2)资源课税,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的自然资源课征的税收,包括对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盐资源的课税等。(3)所得课税,是指对纳税人的所得额或利润额课征的税收,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课税对象都属于所得课税。(4)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各种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课征的税收。财产课税的税源,不是财产本身的价值,而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人,如房产税、财产转移增值税等,都属于财产课税。(5)行为课税,是指对特定行为,出于特定目的而征收的税收。征收特定行为税的目的,不在于增加财政收人,而是实现国家的特定目的,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

根据税收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不同,把税收划分成三大类:即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收收人归属中央财政的,课税对象称为中央税;税收收人归属地方财政的,称为地方税;税收收人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的税收,称为共享税。中央税是中央财政的固定收人来源,一般具有税源大宗、征收普遍的特点。地方税是地方财政的固定收人来源,有税源小且分散的特点。共享税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辅助收人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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