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吴亚东通讯员李琳
善意搭车,俗称“搭便车”。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无偿友谊行为能否成为减少损害的原因?听听法官怎么说。
《民法典》实施前,现行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
浦发故事
孙阿姨的房客,从事货运生意,有一辆三轮摩托车。一天,陈骁正要出门分娩,孙阿姨要去农村探亲,所以她来了。车辆行驶过程中,陈骁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发生侧翻,造成孙艾一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孙阿姨被送往医院治疗,造成大量医疗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此外,事故还导致孙阿姨致残。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应由承担全部责任,孙阿姨与本次事故无关。孙阿姨因无法与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的陈述
善意乘车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谊帮助,允许他人免费乘车的行为。例如,在路上送朋友和同事,应陌生人的要求接他们,等等。无偿、利他、无约束是良好意图的重要特征。
本案是善意造成旅客损害的案件,驾驶员责任的性质应为一般侵权责任。为了贯彻有偿受益人的保障高于无偿受益人的原则,鼓励相互帮助和善意,即使驾驶员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另外,孙阿姨作为骑手,知道案件涉及的车辆属于货三轮,但还是坚持骑行,也犯了一些错误。综上,认定孙阿姨的上述经济损失,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律教室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适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对善意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做出了特别规定。《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免费乘车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关于提供善意分享,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善意并不适用于机动车辆的运营。此外,机动车使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对免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不减轻。
二、善意只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好心乘客免费乘车的行为并不代表他/她愿意冒险。对好心乘客的注意义务并不是因为免费而完全存在,而是不同于免费客运合同或免费委托合同中的注意义务。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善意取得过程中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同时也要明确区分,不同于网络乘车,网络乘车上的乘车人分担部分乘车费用是一种共享的出行方式,是付费的,可运营的。因此,善意同程交通事故对免费乘车人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
三、善意减少对“搭便车者”的赔偿责任是对机动车内部责任分配的规制。至于对机动车辆以外的人或财产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和其他法律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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