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最新的对外担保规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民法典》实施及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针对企业相互担保引发的连锁债务危机,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桂香表示,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必须由公司决定,决定必须公开披露。
刘桂香指出,关于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以往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相互担保往往是互利的,因此即使没有做出决议,担保也应被视为有效。但新司法解释对担保的解释并未采纳原判决思路,而是规定即使是相互担保,也必须由公司决定,否则构成越权担保,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的担保司法解释将有助于防止法定代表人违规提供相互担保,避免相互担保引发债务危机的连锁反应,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事实上,长期以来,由于非法担保的隐蔽性和披露的滞后性,上市公司非法担保问题经常发生。
根据一些观点,非法担保的本质是大股东和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忽视上市公司的公开性,将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私人工具,出借和借用资产,破坏上市公司的独立地位,最终损害公司治理结构。
关于大股东违规担保的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撒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主要原因是大股东可以控制公章。虽然他们的控制权不足以通过对外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各方法人大多认定公章具有外观的公信力,公章足以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因此无需对公司决议进行审查。因此,一些大股东利用这一“漏洞”,通过外部担保获取个人利益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如今,新的担保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促进相互担保。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要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而且要公开披露。
刘桂香说,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涉及许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义务,担保事项属于必须披露的内容。为了全面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新的担保司法解释对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即公开披露决议作出了特别规定。
债权人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债权人不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信息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无效,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与一般公司明显不同。
肖萨告诉记者,担保决议作为对应方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必要条件,不仅有助于担保的实施,还可以避免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擅自担保的情况。
至于公开披露担保决议对公司间相互担保的影响,肖萨表示,主要取决于各公司的担保是否通过合法合规的公司决议做出。如果是,公开披露担保决议的制度基础可以解决对原效力有争议的对外担保的争议,促进相互担保的规范;如果没有,公开披露担保决议将减少非法相互担保的发生,减少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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