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上海的农民工杜先生:我是外地户口,在上海工作。单位为我支付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五险”。最近,我们的许多员工都不愿意搬到其他地方。单位说的,但过去只能小瞧我们。我们想问:单位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涉嫌违反劳动法?让失业救济金回到原籍对我们来说很麻烦。在上海能拿到失业救济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赔偿,每工作一年要发一个月的工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像杜先生这样因本人意愿而停止就业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救济金。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批复》,失业保险实行就地管理。非上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按上海市有关规定确定。在上海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上海拨付,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保险,由户籍所在地支付。
关于这个话题的详细讨论,可以听上海电台FM93.4《公民政务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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