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登朝的贪污罪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人王登朝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他继续追回王登朝的赃款,并将其返还给受害单位深圳保安服务公司。
经审理,法院认定深圳保安服务公司于2011年7月中标深圳供电局三份大运会保安合同。合同规定派出644名保安执行大运会电力安保任务,市安保公司指派以王登朝为首的第七安保部执行任务。与此同时,知青物业管理公司也中标了大运会安保合同。王登朝与知青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同意王登朝派出安保人员协助张某某完成知青公司大运会安保任务。张某某想和市保安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但被王登朝拒绝,王登朝要求张某某直接把钱付给他。与此同时,为了招聘足够的保安人员同时完成市保安公司和知青公司的任务,王登朝欺骗市保安公司,称合同中规定的644人是岗位数而不是人数,需要将保安人员人数扩大到1627人才能完成任务。申请被批准了。
在大运会安保过程中,王登朝收到张某某278万元人民币,并派出市安保公司招聘的安保人员协助张某某完成余庆公司大运会安保合同;此外,王登朝还利用市保安公司发放工资的漏洞,指使下属宋某某截留保安人员工资108.44万元,王登朝将两笔现金款项混付。根据现有证据,王登朝用于大运会安保项目的现金最多为人民币3,059,095.7元,剩余金额为人民币805,304.3元。其中,10万元由张某某直接划入王登朝前妻高某某账户,王登朝另支付高某某购房款30万元。
法院还发现,深圳市纪委将涉嫌腐败的王登朝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时,王登朝确实殴打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庄某某,还大吵大闹扰乱了深圳市检察院的秩序。但是,纵观整个案件,王登朝的行为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了解决,王登朝的妨碍公务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登朝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大运会安保任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一审认定王登朝挪用公款283.104万元,应依法予以纠正,王登朝挪用公款805304.3万元。原审判决认定王登朝犯有不当妨碍公务罪,并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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