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苏州中院
司法拍卖程序中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卜云超孙伟春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债权而处分财产的主要手段,但司法拍卖存在诸多风险。就法院而言,存在对拍卖标的瑕疵调查不准确、无法转移和交付拍卖标的、拍卖标的保管不当和灭失等风险。就买受人而言,存在因标的物价值判断不准确而产生的商业风险;就申请人而言,存在拍卖标的拍卖程序缺陷导致债权难以实现、责任财产贬值的风险。产生风险的原因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分离;执行法院因其侦查能力和方式无法穷尽标的物的瑕疵;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登记信息审核的形式化;对法院拍卖公告信息披露的理解存在歧义。在司法拍卖实践中,有必要明确法院对拍卖对象信息的调查范围,法官应对拍卖对象的权利和实际占有的缺陷进行详细调查,同时强调法院对拍卖对象信息的全面披露。有必要明确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界限。明确申请执行人的调查责任,明确执行人的义务边界,明确买方的调查义务和风险负担。
左孙伟春的右脚允许超车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立法保护
昆山法院尹进
大数据时代已经成为制约个人信息权利发展的“循环监狱”,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需要制度来应对。将个人信息权放在隐私权下讨论的传统观点受到挑战,在应对网络侵权时显得被动。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只能分散在部门法中,存在性质模糊、障碍重重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进程。信息权是一种独立于隐私权的新型特定人格权。需要在人格权的编纂中确立个人信息权的独立地位,赋予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建立独立于传统隐私权的侵权保护模式。权利的定性直接关系到保护方式的选择,因此应以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的界定为核心,从规范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并对由此衍生的不同立法保护进行评价,从而为“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模式的选择和设计提出建议。
在民事审判的网络直播中
风险检查和程序规定
太仓朝廷谢玉凤与王伦
近两年来,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网络直播得到了大力推广,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按照“公开”的要求,许多法院在排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案件后,将所有案件纳入庭审直播。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采用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审判,未能体现当事人选择公开审判程序的权利,忽视了被污染证人的法律和伦理风险,诉讼参与人的隐私信息被不当暴露。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建设缺位、评价指标片面追求数量、风险应对能力不足、技术支撑薄弱等。为了进一步规范网上试播直播,需要完善制度建设,完善评估机制,加强人员实际操作,优化平台配置,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规范路径,提高试播直播效率。
左谢游宇峰王伦
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下
法律数据的质量和数量
吴中朝廷韩亚光
现代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一方面,信息爆炸产生的海量数据必须经过人工智能的提取和分析,否则将失去价值;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必须以海量数据作为深度学习的基础,才能变得越来越“聪明”。过去,由于数据采集、存储和处理的限制,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数据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导致现有司法数据质量低下,也限制了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因此,如何利用好现有的司法数据资源,使司法数据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司法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使“智慧法院”真正名副其实,已经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紧迫的时代命题。人工智能用于深度学习时,对司法数据的质量有更高的要求。数据所承载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即“质量”要高;数据涵盖的类型和数量必须足够丰富,即“数量”要广。提高司法数据的质量和数量将是人民法院拥抱人工智能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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