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后,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工程价款,工程价款可参照合同支付。由于设计变更、工程特点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偏差、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调整属于合同价格范围,可参照合同。但是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索赔呢?以及原合同中的风险分担条款是否对双方仍有约束力,双方是否可以依据原合同中的风险分担条款主张权利?本文将探讨《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中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的一般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独立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从一开始就无效,具有追溯效力。除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外,对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效,当事人不得以原合同为依据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处理无效合同的基本原则,即除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外,原合同条款无效,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应首先适用恢复原状原则,其次适用折价补偿原则;同时,无效合同也适用过错赔偿原则。
二、无效施工合同索赔
施工合同中的索赔主要涉及对方违约和对方应承担的风险。对于有效的合同,如果一方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双方存在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认为对方未采取措施积极避免损失扩大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对方未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承担举证责任,违约方可以不赔偿扩大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违约,则每一方证明对方违约的存在就足够了。
关于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一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的过错、损失的大小以及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定。一方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质量标准、工期和支付时间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作出判决。本条确立了施工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在这种责任分配模式下,举证责任不是通过划分违约方来确认,而是由请求人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
具体到所引用的质量、工期、价格条款:就工程质量而言,《建筑法》第58条规定,施工企业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如果承包人的法律义务在上述条款中规定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其过错不言而喻;如果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也有过错,如发包人提供的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有质量缺陷,提供的图纸有设计缺陷,发出不合理的催单等。,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工期而言,虽然合同中约定的工期条款无效,但“约定工期”的表述已经不合适。但是,在无效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不得因无效合同而获得比有效合同更多利益的法律原则,我们认为,无效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也可以作为承包商实际履行无效合同时是否诚信行事的评价依据,除非有证据表明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工期明显不合理。发包人作为索赔人,如果承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可以证明承包人有过错,如果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有过错,需要证明发包人可归因于其工程延误,如发包人设定的工期明显不合理、发包人未提供足够的施工条件、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等。
就工程价款的支付而言,如上所述,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因此,承包人只需证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即可证明发包人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进一步证明。
三、无效施工合同风险分摊协议的法律后果
施工合同无效后,原施工合同中风险分担条款的法律后果会发生哪些变化?一方能否参照风险分担条款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常法院认为可以参考无效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基本上仅限于与工程款支付相关的合同条款。风险分担条款和前面提到的价格条款有什么区别?
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很多,如施工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和转包、未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投标等。可见,施工合同无效违反了国家对建筑业招标投标和资质认定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计价、计量、工程款支付比例、支付时间、结算程序、质保金留存等内容作为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经过慎重考虑后所表达的最真实的意思,不应因合同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而全盘否定上述条款。
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全部无效。之所以提到一些条款,是因为这些条款涉及到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如果这些条款不适用,双方的交易行为将完全没有根据,无法用价格来衡量合同的履行情况。所以司法机关很难判断,不应该过多介入这个问题。与上述条款不同,风险分担条款不属于合同的核心内容,这个问题可以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和法律来考虑风险分担。因此,无效施工合同的风险分担协议不应属于适用条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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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危志强律师
合作伙伴南京办事处
业务领域: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房地产、诉讼和仲裁
杨律师
南京办事处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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