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说

“物权请求权的功能是保证物权恢复到令人满意的状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包含在物权权能中。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物权是支配性权利,诉讼时效不适用,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不应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而且,在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情况下,如果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就会出现物权人虽然享有物权,但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不能将物权恢复到令人满意的状态,从而导致物权成为空孔权的问题。”

物权法规定的请求权不止一种,现在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了哪些请求权。

1.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对物权的归属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索取原件的权利。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排除妨害索赔。

4.声称消除危险。《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第三项、第四项请求权。财产权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损害或者消除危险。

5.要求归还。第三十六条“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返工、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6.索赔。第三十七条“侵犯物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至于第六种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认为损害赔偿是物权的保护手段之一,属于债权请求权。

请注意,物权法中没有停止侵权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真的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以上条文分析,第、、项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有关。至于第项,我们还没有看到相关规定。

所以问题来了。

关于第一个要求,停止侵权。物权法本身没有规定,侵权责任法有规定。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停止侵权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它不仅包括人身权,还包括知识产权。因此,干脆停止侵权,因为物权请求权在现行法律中没有依据。很多人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界都有这样的误解。排除障碍和危险可以看作是主张物权的权利。《民法通则》对这一条的规定也比较明确。也可以跳过讨论。

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项规定。这里有个大问题。请注意“不动产权利”一词。不需要登记房产证吗?《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要登记。然而,在这里,不动产权利一词被模糊地使用。根据立法理由:

民法通则草案,从第一次审查稿到第三次审查稿,都规定“登记的财产所有人请求返还财产”。民法通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时,有代表指出,目前农村很多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登记。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建议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不动产权利的返还权。经研究,法工委对该项进行了修改,明确了不动产权利人,诉讼时效不适用于请求返还财产。

什么样的房地产权不需要登记?事实上,物权法中有明确的答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由于其他不动产权利尚未登记,因此无法成立。既不能成立,也不能让与,不能称之为物权,所以草案的规定是正确的,这一项与物权法为保护农村房屋产权的立法目的所作的规定相矛盾。登记动产的含义比较明确。根据这一规定,未登记动产的返还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理解这篇文章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知道,物权请求权还包括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它确认了物权请求权。权利人行使返还财产请求权的前提是享有物权,确认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适用?这一条没有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漏洞。既然不动产物权和已登记动产返还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动产物权和已登记动产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未登记动产物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以上分析,并非所有物权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笼统简单地说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是错误的,缺乏严谨的论证。法官不能简单地用这种说法在裁判文书中进行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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