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医疗期是一个很容易让HR和法律工作者理解偏差的问题,越想越混乱。劳动法专业律师李迎春总结了医疗期间存在的七个典型问题,并进行分析。看完这篇文章,你就能明白什么是医疗期了。
医学时期不是一个医学概念
这是终止保护期
劳动法中医疗期的含义并不是指劳动者需要就医的期限,而是一个辞退保护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看的很清楚。是“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其实这里的不可移动不能理解为绝对不可移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有重大过错的,也可以辞退。
医疗期的长短取决于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和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不是治疗持续多久。医疗期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所在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满三个月的;五年多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个月。
注:这是国内大部分地区的计算方法,但上海的算法不一样。
上海市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如下:
医疗期限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在本单位工作的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每工作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医疗期延长。延长医疗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的延长医疗期限和前条规定的医疗期限合计不得少于24个月。
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限有特别规定,且规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定。
员工是否在合同期内
只能享受一个医疗期?
这是HR和很多法律从业者普遍存在的一种误解,原因是他们不明白什么是医疗期。如前所述,医疗期不是员工可以休假的天数,而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的期限。如果员工实际停工治疗时间在规定的累计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医疗期,则用人单位在累计期限内不得启动合同终止程序,说明员工是安全的,医疗期以不适当但可以理解的方式清理。以后员工因伤病需要停止工作时,要在另一个周期重新积累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三个月的医疗期按六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医疗期间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合同到期时处于医疗期的,应当延长劳动合同,直至相应情况消失。什么是「当相应的情况消失时」?一般来说是指医疗期满,但不一定指医疗期满。医疗期间终止医疗的,劳动合同可以在医疗终止之日终止,无需等到法定医疗期满。只要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
见:原劳动部规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临近期满时患病,累计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期已满,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根据劳动部劳办函〔1995〕309号文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满;医疗期间终止医疗的,劳动合同可以自医疗终止之日起终止;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辞职手续。不需要停止工作休息就医的,只要合同到期,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间工资怎么发?
根据劳动部309号文的规定,企业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应该是中国大多数地区适用的做法。
有些地区,有地方规定。比如深圳的做法是这样的。根据深圳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的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上海做法: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不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算;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算;
4.连续工龄不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算;
5、连续服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至少24个月吗?
《劳动部关于实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如果部分职工患有特殊疾病24个月内不能恢复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医疗期限可适当延长。如何理解“24个月”?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1)至少24个月:江苏规定,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不论工作年限,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3年第6号公布了江苏梁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其中裁判摘要如下:“职工患癌症、精神疾病等特殊疾病难以治疗的,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持续至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在医疗期间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
2)按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广东规定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要按劳动部479号文件执行,不能理解为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补助费用的适用条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不同。根据原劳动部规定,医疗补助费用认定为5-10才能享受。
医疗期怎么算?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上海市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
1994年12月1日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
1994年12月1日,我部颁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部分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的最长医疗期为24个月,时间太短,限制太多,实际执行中遇到一些困难,经研究,对《医疗期规定》的执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医疗期的计算
1.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假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有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自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休病假,则该员工的医疗期确定为3月5日至9月5日,该期间累计三个月的医疗期视为医疗期届满。其他等等。
2.病假期间,包括公休日、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部分职工患有特殊疾病24个月内不能治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医疗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医疗期规定》时,要努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并报我部备案。
199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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