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聚焦财税作者-张小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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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才能申报抵扣,所以很多财务人员都有同样的疑问:专用发票的认证有时间限制吗?认证后接下来的几个月可以申报抵扣吗?注意观察:

原始策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后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改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0.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认证或登记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自填发之日起360日内,将《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时申报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已经认证或者征收申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的;实行税务咨询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比对结果一致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后,允许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这是真实交易的客观原因,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运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仍按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客观原因包括以下几种: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增值税抵扣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中或者检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账簿和资料,致使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及时获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者审计结果通知书,未及时申请抵扣的;

因人员伤亡、突发重大疾病或企业税务人员擅自离职而未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申报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

结合上述政策,我们的财务人员应特别注意:

1.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期结束后将无法进行认证抵扣;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认证期结束后不扣除认证费用。

2.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当月申报抵扣。除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8号文件》中提到的几个客观原因外,当月认定但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随后几个月内不允许抵扣。

在此,细心的朋友又发现了问题,那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预认证一致,当前申报抵扣”第3栏应该填什么?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解释和分析,本栏反映的是与以前认证一致的、在本报告期扣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由特殊事件导致的特殊情况造成的,如上述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78号文件所述的几个客观原因。辅导期间,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通知的审计比对结果通知书和明细清单中注明的审计合规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

所以,金融朋友需要注意!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及时进行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申报抵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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