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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介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发布解释,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和排除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件发生。

法释4号

最高人民法院

论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

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夫妻事后追认的债务等。,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是从共同债务形成的角度出发,明确并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由一方夫妻追认的债务,以及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刘敏副行长在接受采访时分析说,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同债务、共同签约”原则,对于引导民商事主体积极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具有深远的意义。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防止夫妻一方“负债”;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范围,刘敏分析说:“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是指正常情况下家庭必需的日常消费,主要包括衣食住行、生活必需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正常支出。,这是维持一个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开支。超出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范围的支出,不是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的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此,刘敏分析说:这一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夫妻一方名义借款时,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特别是数额较大的债务时,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以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发生纠纷。

程新文强调,解释坚持法律解释、问题导向、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刘敏的分析:通俗地说,就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和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都不应该承担责任。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可以获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平衡保护各方利益。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程新文表示,《解释》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细化和完善,具有社会关注性。“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的规定不一致,今后不再适用。

在《解释》实施前,人民法院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纠正错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纠正,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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