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网友“一人得了好天气”发帖称,“两年前,我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江宁医院做了一次胸部纤维瘤切除手术,术后一直疼痛红肿。不久前,我在伤口里发现了一个肉瘤。当我用刀把肉瘤取出来的时候,发现是一块旧的医用纱布。原来2年前做手术的时候,纱布还留在体内!”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范小林

公众投诉

胸痛2年后,纱布被用刀取出

网友“一人好天气”,傅女士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两年前她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江宁医院接受乳房纤维瘤切除术后,已经发炎4个月了。她去江宁医院复查了两次,医生说是自己的身体状况,用刀刮伤恢复生长。她没有太多的疑问。就这样,带着时不时的疼痛和炎症,我活了两年。

直到今年3月,傅女士在原伤口发现了一个直径约6厘米的肉瘤。因为家里有乳腺癌病史,她赶紧去南京妇幼保健院检查,安排了手术。

傅女士说,手术过程中,外科医生竟然从原伤口处取出一块纱布,并说纱布在体内存留了两年多,已经长成了肉。“术后胸部明显空。一大块,大小不一,胸部手术后还伴有积水,医生用粗针抽出了两管血。”

2015年和2017年两次治疗和手术记录。

医院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表示“这不是残疾。”

事发后,付女士及其家人向江宁医院索赔15万元。).

医院虽然承认过错,但只说“事故不构成伤残等级,医院不能按伤残等级支付相关精神损失等费用”。

昨天下午,江宁医院医患沟通中心主任李东霖说:“的确是我们错了。这是一起医疗事故。纱布留在病人体内的医疗事故也是江宁医院成立82年来的首例。”目前,根据医院调查并结合傅女士第二次手术的记录,傅女士体内留下的纱布只是皮下部分,不造成器官功能损害,对全身影响不大,不能给予伤残等级赔偿。按医疗事故等级划分,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

根据介绍,医疗事故分为不同等级,A级为死亡,B级至E级为伤残,四级为伤残。

重点提问

为什么纱布留在体内可能会被遗忘或拿错

在傅女士的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的一份手术记录中,记者看到有这样一份记录:在右乳房原手术的疤痕下可以摸到一个约3×2厘米的肿块。b超显示右上乳2.6 cm ×1.6 cm强回声区,4A级;肿块切开时,原手术残留腔内残留一层旧纱布,腺病伴有残留腔的形成。也就是说手术留下的纱布导致傅女士多拿了一把刀。

据江宁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一般需要快速的病理分析和切片病理来确定肿瘤是否为良性。估计当时是助理外科医生缝合止血纱布没有拿走,或者是用的是可吸收纱布但是用的是普通医用止血纱布,导致留在体内。因为手术还有两年,具体手术的细节需要当时的手术组进一步核实。但根据相关手术记录,此次手术使用的是可吸收纱布。而且按照手术程序,手术中使用的各种医疗器械,包括纱布,都要正确清点。

医院介入了。范小林

最新进展

病人:医院需要一份误工证明。哪里有?

40多岁的傅女士说,两年前的手术费和取纱布的手术费总计8000多元。医院说要超过赔偿的话,要出示前两年回门诊和失业的证明。“两年的罪,谁会想到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我不是故意打假的。我真的没有保留任何证据。医院的要求对患者来说很难吗?”

傅女士说,她已经与医院进行了两次谈判。“第二次谈判,调解中心的一个主任办完一堆手续就直接走了。即使家里人大声说话,也不会导致一个处理纠纷的专业人员直接离开。”

对此,委托人及医患沟通中心李主任解释说,当时的情况是傅女士和丈夫一直很平静,但她的一个兄弟激动得听不进医院的解释,要求他离开。为了避免直接冲突,他暂时离开了。

医院:私人支付限额2万,目前还在协商中

据处理此事的医院负责人表示,医院当然会赔偿事故,但第一次手术成功,傅女士的胸部纤维瘤被切除。目前协商的赔偿主要是针对左纱布造成的二次手术。医院可以承担这一块的费用,但付女士目前出具的证据,除了与第二次手术有关的费用外,并不能直接证明她因为这块纱布而损失了时间、鉴定、护理、营养和乳房损伤。,

李主任表示,目前南京市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相关规定,患者与医院私下处理的纠纷最高赔偿金额为2万元。金额超过2万元的,必须经过第三方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程序。据报道,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将有相关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李主任表示,此事已与患者家属预约,将在本月底进行进一步协商。

傅女士说,治病救人的事情不能马虎,医院要吸取教训。同时,她也希望医疗卫生部门能制定出细则。在发生“手术遗留事故”的情况下,对于具体情况应该赔偿多少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公平且易于操作,以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的权益。傅女士表示,她将坚持到底,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此事。

律师的观点

打“医疗过错官司”胜算更大

傅女士指出,“体内异物”“多挨一刀”对自己造成两年伤害,而医院认为“医疗事故最高赔偿不得超过2万”。然后,傅女士原本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失时间、营养、二次手术、各种费用总计十几万。如果走法律途径有多少机会?

江苏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饶芬斌认为,更容易获得支持,因为女性遭受身体伤害两年以上,即使不构成严重伤残等级,也应该给予相应的精神慰藉补偿。但是,在这种诉讼中,法律给了患者一个选择。鉴于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中存在一定的伤残等级,建议傅女士因医疗过错造成人身伤害提起诉讼。既然医院承认有错,即使没有进一步的医学鉴定,也可以想象,体内异物对一个病人造成的长期精神痛苦和压力,实在是太大了。其实“多挨一刀”造成的直接痛苦也是客观事实,所以法律也会对患者的精神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胜算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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