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居住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丙类仓库以下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共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楼层;

2.建筑面积200㎡以上的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及营业厅、餐厅、工作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3.建筑面积100㎡以上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场所;

4.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5.人口稠密工厂的生产场所和疏散走道。

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中的电源切断后以更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们疏散的设施。该条规定,疏散照明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主要是人员安全疏散必须经过的重要节点,以及建筑物内人员相对集中、疏散时容易拥挤的地方。

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者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设置疏散照明,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的会议室等。

二、建筑物内疏散照明的最低地面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小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的场所和避难楼层,不应低于3.0lx;病房楼或手术部避难室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共用前室和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指定区域都是疏散过程中重要的过渡区域或视为室内安全区域。增加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

本文设定消防疏散照明场所的照度值,考虑了我国各种建筑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影响人员疏散的问题,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但仍低于这些国家的标准。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尽可能增加照明的照度,以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控制室和消防器材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其工作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发生建筑火灾时应继续正常工作的部件,因此火灾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满足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的一般照明标准值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四、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墙壁或天花板的上部;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的上部或天花板上。

五、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居住建筑、高层建筑、甲、乙、丙类单层和多层建筑应当设置照明疏散标志,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离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壁或地面上。轻型疏散标志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宜超过10m;走道转角区域,不应超过1.0m

应急照明的设置位置一般如下:楼梯间的墙下或休息平台下,走道的墙下或天花板下,厅、厅的天花板或墙壁上,楼梯和应急门入口上方。

疏散标志的安装位置是根据国内外建筑实践和人们在火灾中的行为习惯提出的。具体设计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选择安装位置,例如也可以设置在地面上。总之,设置的标志要便于人们识别,符合人们走路时向前看的习惯,能起到诱导作用,但要防止被烟雾遮挡。例如,位于天花板下的疏散标志应考虑离天花板一定高度。

目前,一些地方设置的标志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规定,如将“疏散门”标示为“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标示为“紧急出口”或“疏散出口”等。,以及疏散指示方向混乱等。因此,有必要明确建筑物设置这些标志的要求。

对于疏散标志的间距,应根据标志的尺寸和照明方式,以及在低照度条件下便于人们清晰识别的原则,进一步缩小设计。

六、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在疏散走廊和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增设保持视觉连续性的轻型疏散标志或轻型储存疏散标志:

1、总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会展建筑;

2.总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地上商铺;

3.总建筑面积500㎡以上的地下或半地下商铺;

4.歌舞娱乐场所;

5.1500座以上的电影院、剧院,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礼堂或礼堂;

6.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的候车室、候车厅和航站楼公共区域。

要求在大型空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计中,如展览馆、商店、歌舞娱乐场所、电影院、剧院、体育馆等,在这些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疏散指示标志。本标志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疏散指示标志。

合理设置疏散标志,可以帮助人们快速安全疏散。对于空之间的大型场所,火灾时依靠疏散照明的照明,人们很难看到大范围的情况。依靠行走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缩短到达安全出口的时间。

七、在建筑物内设置消防疏散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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