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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国治律师事务所

微信:黄艺威1950

在最后一篇文章中,广东国治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逸炜与我们分享了“提高客户满意度,你还缺这份报告”。然而,一份完整的证据审查报告需要充分的阅卷准备和早期有效的证据整理。本文将从制作电子目录、标注和比较证据三个方面分享律师如何高效阅读论文。

首先,制作一个目录

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制作的案卷目录一般比较简单,目录中包含的信息很少,无法直接根据目录判断案卷中所包含的证据内容,有些目录甚至可能页码错误。

严格来说,上图不是目录,至少不是合格目录。一个合格的目录应该能够让受众查阅目录,了解文件中包含的主要内容,同时能够根据目录对应的页码快速定位对应的证据。为了提高阅卷和质证的效率,需要重新整理证据。

根据笔者所在律师团队的办案经验,给大家分享三种常用的目录法。

首先按照文件内容排序,即按照原始文件内容排序。

比如一个案件有四个卷宗,分别是证据卷一、证据卷二、证据卷三、证据卷四,按照这四个卷宗的自然顺序排序。这种排序方式比较简单,可以按照文件的原始顺序进行排序。适用于档案资料较少的情况。如果文件材料较多,不建议使用这种排序方式。可以考虑以下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

二、根据争议焦点或证明对象。

利用这种整理方法来整理证据,辩护律师在日后撰写书面辩护陈述、在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时,可以根据目录直接查看争议焦点下的所有证据,从而达到快速定位、有针对性地发表辩护意见的目的。

三是按照公诉人举证顺序排序。

基本上每一个公诉案件,公诉人都会拿出一份审查报告,公诉人在报告中会安排举证顺序,遵循的基本方式是:从犯罪到事实再到具体证据。

例如,一个案件中有四项被指控的罪行,那么:

第一级的顺序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贪污罪。

第二个层次是各罪下的犯罪,比如贪污罪下的四个贪污罪,顺序是第一贪污罪、第一贪污罪、第三贪污罪等。

第三个层次按照证据类型排序,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如被告人的供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专家意见、书证等。根据目录的三个层次,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清晰的目录结构。

按照公诉人举证顺序进行排序,可以提高庭审效率。我们可以在公诉人出示哪部分证据时直接查阅证据材料,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表达质证意见,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公诉人在庭审中无法出示证据来源的尴尬场面。

第二,标签

前段时间有一起涉嫌强奸的法律援助案件。直到马被公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才供认不讳。经过我们的干预,马承认了罪行。

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自首的前提下,一般只有第一次讯问能够如实供述才构成自首;本案中,马此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拒不招供,使得自首的辩护方案极难争取。

我们整理了整个案件的证据,把是否构成自首的证据全部拿出来。在进一步整理形成证据对比表后,我们配合自首的相关法律法规向办案检察官进行了说明。好在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认可了我们的观点,认定马自首。

当时我们是依靠标签的定位和筛选功能,从所有的案卷中,把是否构成自首的证据全部抽出来的。

标签应该如何确定?

第一,根据案情。每个案例都不一样。根据案例,我们可以识别出很多标签,比如参与和不参与,亏损和不亏损。

第二,按照质证的方向。比如优缺点,矛盾性和一致性等。

第三,根据证据的类型。证据类别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证据种类——被告人的供述和申辩、书证、物证等。

阅卷的目的是寻找控方指控的依据,寻找不利于辩方的证据;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为辩护寻找有利的证据,发现检方指控的缺陷和不足。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站在公诉人的立场上思考,从而快速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这样才能有效说服法官和公诉人。

三、证据比较

证据比较的目的是从大量的证据材料中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从而帮助我们确定辩护的方向。这是证据比较的核心目的,也是我们在比较证据时必须牢牢把握的重点。

有两种传统的标记方法:

1.电子文件:逐页核对,将重要部分提取到阅卷记录中;

2.纸质文件:用荧光笔把重要的部分画出来,然后折叠这一页。

你会发现上面的阅卷方式不利于发现证据中的问题。由于卷宗是办案机关按照罪名成立的逻辑整理的,我们很难按照这个逻辑去发现证据中的问题,所以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拆解和重构。

证据应该怎么对比?下面我们就用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案例是由广东法纳川琼律师事务所办理的。

图中案件的辩护方向比较明确,就是通过对比证据,找出证据中的疑点,打掉几起盗窃案,说服法官减少盗窃数的认定。

我们着重比较被告的供词。比较的主要维度是盗窃次数、盗窃时间、盗窃地点、被盗物品数量和被盗物品特征。如果这五个维度不一样,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盗窃。

经过对比,我们发现只有4起盗窃自白是稳定的,而其他几起盗窃要么是盗窃时间不同,要么是盗窃地点或赃物不同,也就是说盗窃不能一一确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为了让法官直观地感受到证据之间的差异,有必要制作证据对比表格,并以直观的方式向法官解释。结合证据对比图,强调了怀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最后,在指控7起盗窃案的基础上,法官成功确信被告只有4起盗窃案。也就是说,我们通过证据比较为当事人赢得了一个有利的案件事实,这就是证据比较的应用。

常见的证据比较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个是口头证据的比较。我们关注的是同一个人的陈述前后是否一致,不同的人对同一待证事实的陈述是否一致。如果陈述不一致,证据就可疑了。

第二,客观证据的比较。我们重点关注三点:物证来源是否合法、一致;客观证据的收集、采样、采样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扣押清单是否与物证相符。证据来源或者抽样鉴定违法的,是刑事诉讼法上的瑕疵证据,严重的证据可能是违法证据,法院可以排除。

第三种比较方式是口头证据和客观证据的比较。我们关注的是不同的证据能否指向同一个需要证明的事实。如果不能,或者只有单一证据证明事实,可以说是孤立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

在了解了比较的方式之后,我们需要确定比较的维度,明确什么是比较。结合我们团队的办案经验,可以帮你整理出六个常见维度。

事实上,案件的事实是一种叙事。时间、地点、人物、行为、物品、数量等点一致的,基本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如果这六点在不同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就会对案件事实产生怀疑,需要重点关注这部分案件的事实,找出辩护的方向。

结论

每个律师都需要对档案进行彻底的审查,合理的方法和有效的工具可以帮助律师更高效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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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编辑:王紫潼|负责编辑:王紫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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