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是今年9月6日。根据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新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应为以境内注册商业银行为主要投资者,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拟实施机构股本总额的50%。主要投资者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督指引》的要求,将执行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实施机构主要从事债转股及相关配套业务。经银监会批准,执行机构可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以债转股为目的,取得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管理股权,对未转为股份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处置等必要的管理;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者筹集资金,依法实施债转股;发行金融债券进行债转股;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拆借等方式吸收资金。;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有资金可以开展同业存放、贷款交易、购买国债或者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募集资金的用途;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咨询和咨询业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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