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白理成

前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处长胡某是个没什么分量的官员,省内很多土地规划建设项目都要经过他的批准。在他的任期内,胡利用他的权利,许多项目甚至没有投标,所以他直接让给他钱的公司去做...2005年至2014年,收受贿赂90万元。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有期徒刑两年半。

10年以上受贿90万

昆明市检察院被告人:2005年至2014年,胡利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处长、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成员、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兴迪木边退耕还林重大工程指挥部副指挥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5年至2009年,胡利用职务之便为昆明科迪置地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为表谢意,公司实际控制人蒲某除了送现金25万元外,每年春节还会为胡某准备现金10万元,截至2009年,共送出65万元。

2006年至2008年,胡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处长、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昆明某科技公司谋取利益,从该公司董事长赵处收受15万元。

2013年至2014年,胡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兴迪牧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指挥部副司令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沈谋取利益,收受沈10万元。

事发后,胡全额返还赃款并主动缴纳罚款。

他因受贿一审被判两年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积极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并真诚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胡与所犯罪行、所受刑罚相当的刑罚。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涉案赃款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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