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6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办法》。《办法》提出,将严重违纪违规、屡教不改、审计整改不力的人员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审计整改后续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建议;对整改不力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本《办法》所称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工作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办法》提出,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审计整改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检查报告进行评审,确定审计整改的重点监管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监管工作计划。严重违纪、屡教不改、屡教不改、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办法》要求,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跟踪、检查和监督审计整改过程中,发现整改不力、影响重大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教育部党组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一定范围内对整改不力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通报。
《办法》明确规定,领导小组要完善审计整改咨询机制,研究审计整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促进整改工作的有效实施。讨论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和新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历史问题等难点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法》强调,领导小组要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加强审计整改结果的应用。各成员单位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推进和推动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和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检查部门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纳入检查内容,督促被审计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实施整改;纪检部门要认真检查和处理审计转移线索。
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作为采取相关措施和完善相关规定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整改结果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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