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即将施行的“网络出版新规”会否为公众号敲响“丧钟”?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既要看公众号运营的内容情况,也要看公众号运营的模式,更要看公众号平台后续的资质申办情况。
很多时候,人不是被别人打败,而是被自己吓死的。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网络出版新规”对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内容以及网络出版管理等明确或细化了具体细则。
文
/
李俊慧(微信公众号:
lijunhui0507
)
“3
月
10
日
”
。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修订后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出版新规”)将正式施行。
这部前身名为《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出版暂行规定”)制定于2002年的网络出版管理部门规章,在历经
10
多年后首度迎来
“
大修
”
。
原本是结合我国互联网出版服务现状,“与时俱进”的从
“
暂定
”
升级为正式规定
的部门规章修订,却被很多人断章取义做了“误读”或“曲解”。有人说,网络出版新规将给新媒体或自媒体带来“地震”,还有人说,这只是“一个形式”,处理不处理自媒体要看“导向”。
那么,“网络出版新规”较过去的暂行规定,
到底做了那些修订?
“
网络出版新规
”
的规范对象到底是谁?
“
网络出版新规
”
对新媒体或自媒体又意味着什么?
看点一:章节条款大幅
“
扩容
”
。
2002年“网络出版暂行规定”全文3071
字、共五章三十条
,而即将正式施行的“网络出版新规”全文8526
字、共七章六十一条
。从篇幅上看,“网络出版新规”较“网络出版暂行规定”,
字数增加了
178%
,条款增加了
103%
,章节也增加了
40%
。
看点二:监管的是
“
出版行为
”
。
从内容上看,“网络出版新规”的监管对象从“互联网出版活动”变更为“网络出版服务”。应该说,从“活动”到“服务”的变化,措辞或用语更符合实际,指代也更加准确。按照“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的规定,所谓“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
登载
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
互联网发送
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而按照“网络出版新规”的规定,所谓
“
网络出版服务
”
,“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
网络出版物。”换言之,不论是“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是“网络出版新规”,监管的对象一直都是
“
网络出版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
浏览、下载
”
等在线传播服务,
而不是内容创作或文章撰写。简单说,很多注册了一个公众号、对外号称“自媒体”的作者,对于“网络出版新规”对自身影响的评估或理解,存在很多误解。
看点三:首度界定
“
网络出版物
”
。
与“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相比,“网络出版新规”对“网络出版物”做了专门界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
的数字化作品”。此前,“网络出版暂行规定”未单独提出“网络出版物”的概念,而是将作为作品范围或界定放在“互联网出版”定义中。
但是,不论是“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是“网络出版新规”,都对出版对象做了限定或要求,即需要“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
出版特征
”。看点四:新旧规均施行
“
牌照制
”
。
而从管理方式来看,不论是“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是“网络出版新规”,都延续了
“
牌照制
”
,言下之意则是有
“
数量控制
”
的含义。
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而“网络出版新规”则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看点五:明确服务器境内放置要求。
“网络出版新规”第八条规定,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条件中,首度明确要求具备
“
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
和
“
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等条件。
看点六:内部管理制度更加严格。
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为何说多数人曲解了“网络出版新规”?》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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