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大家关注的“南京女孩案”再次取得最新进展
8月15日
南京铁路公安分局南京南站派出所
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新闻
与猥亵女童案有关的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经警方调查证实,
受害女孩是涉案男子父母的养女
据警方通知,8月12日晚7时,南京南站候车室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南京铁路警察对此非常重视。经过深入调查,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于8月14日在河南省花县被捕。据调查,陪伴他的两位大人是段的父母,女孩是段父母的养女。
目前,根据已核实的事实,南京铁路警方已以涉嫌“猥亵儿童”对段某某进行刑事拘留,正在依法对段某某的父母进行调查处理。
铁路警察还积极协调地方当局妥善安置受害女童,有效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呼吁网民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不要传播相关人员的信息和案件细节,防止受害者再次受到伤害。
律师:养父母或者没有收养资格
四川智库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浦世民表示,根据目前的披露,段的父母不符合收养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6条明确要求收养人不得生育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意或者不能生育而没有子女,或者因子女死亡而失去子女,或者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根据本案举报,被侵权女童是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不符合《收养法》对收养人的要求,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蒲世民说,另一方面,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政策法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亲友、群众承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明确收养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长期同居的,虽未经过法定程序,但应按收养关系处理。”因此推测该女孩与段的父母应该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根据案件事实,段某某已因涉嫌“猥亵儿童”被南京铁路警方刑事拘留,被侵权女童的养父母也在接受调查。蒲世民认为,段某某的父母作为收养人,并没有阻止自己的孩子猥亵“养女”,警方应该调查这些女孩在收养过程中是否受到虐待等侵害。
此外,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五条,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实施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不能就终止收养关系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封面记者从河南省安阳市花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鉴于南京南站男子涉嫌猥亵女童一案,受害女童为段某某家的养女,涉案家庭为花县本地居民。目前,民政部门已经对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南京警方也已赶赴当地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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