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批准文号
关于统一更新和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上市药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不同,不利于统一管理和监管。为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批准文号统一换发工作的通知》(国注[2001]582号),现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新格式,近期将对全国药品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药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医准字+1个字母+8位数字,试制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医审字+1个字母+8位数字。字母“h”用于化学药品,字母“z”用于中药,字母“b”用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改的保健药品,字母“s”用于生物制品,字母“t”用于体外化学诊断试剂,字母“f”用于药用辅料,字母“j”用于进口分装药品。第一位和第二位是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和“20”代表2002年1月1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他药品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批准的药品(见附件1)。第3位和第4位是换发批准文号当年的后两位,但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的后两位。第5到第8位是序列号。认证号更新说明见附件二。
二、每种药品的每种规格都要出具批准文号。除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和异地加工外,同一种药品的不同生产厂家会出具不同的药品批准文号。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经批准生产的新药、仿制药和已通过整改或重新评价地方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采用新药批准文号格式。
四、自2002年1月1日化学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批准后,注册号格式也有部分变更,其中字母“X”改为“H”,其他部分不变。《进口药品注册证》换发时,原签发的旧格式的注册证号被新格式取代。
5.化学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和进口药品登记号换发后,印有原格式批准文号和登记号的包装标签在2003年6月30日以后禁止流通。
二.保健食品批准号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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