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很容易因为恋爱期间的诸多开销而陷入不明朗的境地。
然而,去年最高法发布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后,类似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解释》第十七条,原告只能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认为不是民间借贷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导致很多情侣分手后起诉前任要求还款,用的是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
35万元,他说是贷款,她说是礼物
今年5月,宁波海曙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是一名32岁的本地人,起诉了一名来自外地的23岁女孩。
男方说他和女方是2015年4月认识的。见面后,女方以各种借口向他借钱。到今年3月,她已经借了35多万。今年4月,他们分手了。从那以后,他一再催促那个女人借钱,但她拒绝了。迫于无奈,他只能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这个人手里没有借条,只有30条银行转账记录。此外,他还截图了与该女子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
今年8月,海曙法院开庭审理,该女子未出庭,聘请两名律师代理诉讼。至于对男方的诉讼,女方说,男方和她本来是朋友,交往期间,男方基于双方感情给她汇了35万,不是贷款。
法院要求女方证明35万元是赠与,不是贷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多次要求女方出庭质证,对女方在自己了解的短时间内多次向男方收取大笔款项给出了合理解释,女方没有出庭。
海曙法院根据各方证据认定,男方给女方打电话的35万元为贷款,裁定女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前任之间的“分手诉讼”数量有所增加
自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大幅增加。
这样的案例有明显的特点。比如,虽然起诉是民间借贷,但原告通常只能出示银行转账证明,无法获得贷款;至少有一方声称双方都是恋人;被告通常否认借钱,一般主张同居期间给钱或共同支出。
海曙法院第二人民法院资深法官表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解释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原告可以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如果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贷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为什么有的支持回归,有的不支持?
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转让是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是否会认定仅通过转让凭证建立贷贷借关系?法官说不一定是真的。
前两天海曙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件,原被告和被告都是分手情侣。这个人经营着一家收入较高的公司。他起诉前任,他转给对方的2万元是贷款,但前任反驳说钱是男方春节前自愿买的。考虑到双方的情侣关系和经济情况,法院认为男方给女方2万元用于恋爱期间并不违反常理,最终不支持男方要求退款。
“最后,不管是不是贷款,原告的举证责任往往大于被告。在审判中,法官通常会考察更多的因素,如原告的收入、双方恋爱时间的长短、被告能否对付款给出合理的解释、双方。网上聊天记录上涉及的钱等。”
“一个年收入5万的男人,琳琳总是给女朋友50万。这笔钱肯定不会被法官轻易认定为赠与,会用其他证据进一步查证;但如果他只打了几百块,双方对钱的性质有争议,支持借贷的判断可能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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