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经会议表决通过,164票赞成,3票弃权,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共计十二章一百五十五条,对药品研制和注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和经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药品上市后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药品储备和供应、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前,药品管理法修订案已经过两次审议:2018年10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2019年4月20日,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次审议时,草案的名称从“修正草案”变成了“修订草案”。也就是说,距离2001年首次修订,这部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迎来了18年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

  药品管理与民生、经济息息相关,修法工作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学勇表示,为保障药品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对药品管理法进行系统性、结构性大修,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毅认为,此次修改全面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的要求,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药品安全的关切。

  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回应说,这次对药品管理法进行全面修改体现了“四个最新”:一是把药品管理和人民的健康紧密结合,二是坚持风险管理,三是坚持新发展时期的问题导向,四是发挥法律的最高权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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