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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共交通管理[201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为确保《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处理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根据《刑法》及相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液样本提取条件。交通警察要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的要求,严格检查酒后驾车行为。如果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应当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事人不同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检测等方法,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抽取血液样本检测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修复刑事证据。对查获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过程、呼气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的过程,应当及时做好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现场有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涉嫌机动车的,应当依法扣留驾驶证,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留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当事人醉酒时,应当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两名或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一名交通警察将带领两名或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到清醒的约束场所,对其进行约束直至其清醒。对于行为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用绳索,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用装备。清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清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在克制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确认当事人清醒后,要立即解除克制,提出问题。

4.改进值班检查方式。交警在检查道路上的酒后驾驶车辆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和疏导交通,并根据交通流量合理控制停车次数。当交通量较大时,应采取措施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暂时停止拦截,以确保现场的安全和秩序。要求司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时,应使用标准语言,严格按照工作规定操作,每个测试人员应更换一个新的话筒。一方违反检测要求的,应当当场复验。

二是进一步规范办案时限

5.规范血样提取和检验。交警应监控血样提取的全过程,以确保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抽取的血液样本应当当场登记、包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标准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6.提高检查和鉴定的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培训。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功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为有效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告知其申请复验。

7.办案时限严格。要建立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快速调查处理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合作,严格执行办案时限。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当场发现的醉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尚未成立刑事案件,可以口头传唤到指定地点调查;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当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讯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自抓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立案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进一步规范调查

8、严格掌握归档标准。经检测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以涉嫌危险驾驶为由立案侦查;不符合机动车酒后驾驶标准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当事人在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或者血液样本前饮酒,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在抽血前逃逸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9.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已经立案的机动车酒后驾驶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和移送刑事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人员基本情况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酒后驾驶车辆的过程、人员和车辆的基本特征、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抽取血样、口头传唤、现场取证等情况。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着眼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情节轻重,听取无罪抗辩。需要及时收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据材料。

10.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对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合理适用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或者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确有必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间犯罪事实未查清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1、做好办案工作。经案件调查,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的,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应当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需要及时了解案件的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判决或者相关司法建议函后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宣告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加强执法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处理要求,细化呼吸酒精检测、血样提取和保存、立案和撤回、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关键环节的处理标准和处理程序。要严格执行案件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审查的范围、内容和标准,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必须经过法律工作人员和法律部门的检查,以确保案件质量。要提高办案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网上办案,严格执行网上录入办案信息的标准和时限,逐步实现案件受理、立案、调查、法律文书制作、法律审批全过程的网上操作,加强网上监控和评估,杜绝“人情案件”、“关系案件”。

第四,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措施

13、配备执法装备。交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车辆时,必须配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反光警棍、停车标志等设备。执勤车辆还应配备消防设备、急救包和其他急救设备。如果有必要,他们可以配备简单的拆卸工具、轮胎破碎装置、速度计和其他设备。

14、完善调查程序。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当根据路况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检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进行。要确保警察的人身安全,明确警察的检查行动和调查程序,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警察受伤。

附: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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