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死于癌症后,翁婿对女儿的善后工作产生了矛盾。在女儿去世后的第十天,83岁的王叔叔将女婿陈先生告上法庭,称此举妨碍了她为女儿举行的追悼会。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女婿擅自搬移骨灰侵犯了祭奠权,责令其赔偿岳父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返还老人所作画像,但驳回老人返还骨灰的诉讼。
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女婿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侵犯了祭奠权 新华社 孙中喆 摄女儿去世翁婿因后事起冲突2016年9月10日,王叔叔的女儿因癌症去世,享年50岁。9月12日,女儿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在北京八宝山殡仪馆。
王叔叔说,在女儿癌细胞转移、失去知觉、无法行走的危险时刻,女儿被赶出家门,女婿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姐妹捐钱帮她们租房子,看病。女儿死的那天,他和女婿一起协商买墓,但是女婿后来反悔了。女儿9月12日火化后,女婿拒绝他和家人探视骨灰。另外,她女儿的画像,是他自费冲洗的,被女婿拿走了,再也没有归还。之后,王叔叔得知女婿私自从殡仪馆拿走女儿的骨灰,却完全不知道女儿骨灰的下落,无处祭奠。
2016年9月20日,女儿去世后第十天,王叔叔将女婿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在不妨碍追悼会的情况下归还骨灰和画像,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然而,女婿陈的说法却不同。陈先生说,他和妻子互相尊重,关系融洽,妻子死于癌症。他没有错,也从未把她赶出家门。“是妻子提出要回家的。离婚也是她提出的。我一直没同意。”陈先生说,妻子去世后,他和岳父在遗体的存放问题上发生了多次纠纷,甚至被其他家庭成员强迫摔倒,要求向遗体磕头挨打。
“老婆去世的第二天,公公也送了花圈到我父母的住处。为了避免冲突,骨灰存放后我自己离开了。2016年9月15日,我把骨灰转移到崂山骨灰堂,得到妥善安置和保存。同时也为公公办理了骨灰寄存卡的附属卡。但考虑到岳父年事已高,还在悲痛之中,为了避免再次发生冲突,他没有告知骨灰存放的地点。“陈先生说,在收到申诉书的副本后,他发了一条短信通知他的岳父骨灰存放的地方。
在法庭上,王叔叔要求女婿归还女儿的骨灰,希望安葬。但是陈先生认为骨灰安放的很妥当,所以不同意。
女婿转移骨灰未告知被判精神赔偿经审理,法院认为,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考虑到血缘关系和亲密接触程度,配偶应当是骨灰管理的第一优先主体。本案中,王女士死后,陈先生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埋葬方法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原告被告知存放地点,不影响其追悼会。因此,他不支持原告要求归还骨灰的主张。
关于是否阻碍行使追悼权的问题,法院指出,原告作为死者的父亲,被告作为死者的配偶,都有平等的权利对王女士进行追悼和召回,双方在行使追悼权时应尊重对方享有的这一权利。陈先生骨灰堂安葬虽然符合相关规定和传统要求,但在安葬时应提前告知权利平等的原告,以方便原告祭奠。不告知原告就去骨灰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对他的情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事实、情节和程度确定。
这幅画像是王叔叔自费画的。考虑到他年纪大了,深深怀念死去的女人,由他保管遗像,也有助于缓解老人对女人的渴望,符合中国传统的尊老观念。法院还命令陈先生归还肖像。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陈先生返还遗像,赔偿精神损害2万元。宣判后,王叔叔的代理人表示要上诉,但被告陈先生不清楚。
法官释法骨灰是谁的?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王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骨灰是自然人死亡后通过火化获得的特定个人物品,是亲属祭奠、悼念、悼念的对象,凝聚了死者亲属的情感因素。当死者亲属不能就骨灰安置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处置。
首先要尊重死者的意愿,按照死者的意愿妥善安置。其次,骨灰管理员可以决定如何处理骨灰。骨灰管理人管理不善或者疏于管理时,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改正。
骨灰管理人的确定应参照与死者的亲密程度、血缘关系、密切联系,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一般以配偶为主,其次是父母子女,最后是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近亲属。因为夫妻登记结婚组建家庭,形成相对独立的生活单位,双方关系最密切,死者骨灰对配偶精神利益影响最大。
什么人可以享有祭奠权?其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很多。记者还就祭奠权问题采访了朝阳法院法官程。谁能享有祭奠权?程说,一般来说,与纪念对象有亲属关系的人都有祭奠的权利。这里的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以及三代以外有亲属关系的其他人。
死者的朋友有没有祭奠的权利?从祭奠逝者的民俗来看,祭奠逝者符合亲近逝者的朋友的良好习俗和实际需要,所以应该赋予合格的朋友祭奠的权利。但为了防止祭奠权主体泛化,死者朋友有祭奠权的前提是死者生前与他感情深厚,双方交往频繁。
祭奠权包括哪些内容?纪念是一种人格权,其内容非常广泛。从追悼实践和现有争议来看,追悼权主要包括死亡消息知情权。也就是说,死亡事实发生后,与死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通知其他纪念权利人,纪念权利人有权及时了解死者死亡的消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但真正无法取得联系的纪念权利人可以免除与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通知义务。除死亡信息外,追悼权利人还有权了解其他相关信息,如死因、埋葬时间、埋葬地点等。该信息的获取对纪念权利人行使权利、寄托哀思具有重要意义,通知人不得拒绝告知。
上次会议的权利。当然,最后见面权的行使一定不能损害其他纪念持有者的权利,还要受到天气条件、尸体保存等自然因素的限制。如果尸体已经开始腐烂,需要立即下葬,那么一些拥有纪念权的人就失去了最后一次见面的权利。
决定葬礼事宜。安葬事项的决定不是某一权利人单独决定的,而是权利人集体决定的,不应违背死者生前的意愿,也不应违反相关法律政策。
参加纪念仪式和活动的权利。有祭奠权的人有权参加丧葬仪式、追悼会等悼念死者的活动,有权在死者下葬后举行追悼仪式和活动,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祭奠权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程说,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侮辱、诽谤、盗窃尸体、侮辱尸体等都可以用来保护严重违法行为的祭奠权;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将于10月实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用来保护祭奠权。
在保护商标权侵权的方式中,最重要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停止侵权、道歉和消除影响。对纪念权利人权利的侵害使遭受亲友损失的权利人更加精神痛苦,侵权人应当赔偿纪念权利人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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