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高县公安局大沃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高县大沃镇郑某某因不合理强行收取摊费与李某某发生纠纷,用刀砍李某某。
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高县出版中心”于3月29日晚发布通知称,2017年3月3日上午10时40分,高县公安局大窝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高县大窝镇郑某某因不合理征收摊费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并持刀砍伤李某某。
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面对警察,郑持刀拒捕。为了防止进一步的严重后果,当警察数次鸣枪警告,警告无效时,警察依法将其击毙,抢救无效后死亡。受伤的李某某已被送往医院治疗。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事发后,高县检察院立即依法介入调查。3月13日,高县检察院完成调查,发现涉案民警开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新闻追砸运钞车被击毙 押运员有权开枪吗看看相关法律是怎么说的据悉,今天中午,东莞长安乌沙环南路发生一起突发事件,一名男子被运钞车击毙。据目击者称,事发前,该男子从乌沙蔡屋工业区牌楼上用砖块追赶运钞车,并不断将其砸碎。追了几百米,男子被运钞车保安开枪打死。
安保人员就是用这枪将男子打死的报道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他们都质疑运钞车的押运员是否有开枪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银行关于在银行系统配置警卫押运专用枪支的通知》,有关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重要军事、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需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2.《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守护押运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规定,银行系统配置的枪支是守护金库、押运金银、钞票和有价证券的专用武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警察正在现场调查,现场挤满了围观的群众根据上述规定,银行押运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武器。这名男子在砸了运钞车后被杀的原因尚不清楚。目前警方已封锁现场,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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