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提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市民强烈反映的许多“不文明乘车行为”今后将成为违法行为,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在车厢内躺着、吃东西或做广告的最高罚款为200元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禁止下列十二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外观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等。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五米以内;
在车站、列车内吸烟、吐痰、便溺、嚼口香糖、乱扔垃圾;
擅自在车站、桥梁、通道、出入口等列车、轨道交通建筑物上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的;
汽车携带宠物、活禽等动物,但有识别标志的残疾犬、导盲犬除外;
乘坐带有尖锐外观等易损坏他人物品的公交车,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
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自行车等。在车站或火车上;
靠在侧板上,在运行的扶梯上向后走;
躺在车站、火车、出入口、通道内,踩踏座位,乞讨,大声喧哗或者制造噪声,使用电子设备在外面播放声音,擅自表演歌舞的;
在火车上吃饭;
擅自在车站、列车内销售、推销产品或者服务的;
携带重量、长度、体积超过旅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根据处罚条例,有第一条、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第四条、第五条或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拒绝乘坐公共汽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处以一百元罚款。
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增加了新的规定
旅客应当携带有效旅行证件,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
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查验旅行证件。
冒用他人旅行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旅行证件旅行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以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至十倍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堵门、站台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条例增加了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类型,将“堵门或站台门关闭”、“在地面或高架线两侧100米范围内举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和无人机等飞行器”列为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明令禁止。
此外,禁止的行为包括攀爬或穿越围栏、栏杆、大门、站台门、机车等。、未经授权操作带有警告标志的按钮和开关,以及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或安全装置。这些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条例还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检,并对乘客进行检查。拒不检查、不制止、强行制止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通过安全背景考试后才能上岗
关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列车驾驶、列车调度与值班、信号与通信等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并通过安全背景考试后,方可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在车站提供急救包。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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