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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容易,要钱难!历经千辛万苦,原告终于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成功的判决,但更难的是执行程序。因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无论是诉讼强制执行还是非诉讼强制执行,否则一个成功的判决只是一个“法律白条”。
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执法力度在空之前有所加强,执行难、客观的现象大大缓解。即便如此,由于认识和认知上的错误,在执行中也有很多法律陷阱,一不小心就很有可能输掉整场比赛。
1.债权债务强制公证后订立不同内容的还款协议的,强制公证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
十、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强制执行。
判决要点: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基础上形成的,是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构成被保险人的责任财产。
被执行人是投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同时,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时,在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应注意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案件来源:案件编号。执行异议:(2015)钟彬知一字第10号行政复议:(2015)鲁智福字第106号
十一、执行程序不得增加成为被执行人。
[裁判积分]
1.在执行程序中,不能以配偶一方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增加配偶一方作为执行人。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没有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增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者前配偶作为共同执行人。根据《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判决规则,遗嘱执行人以遗嘱执行人的前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连带债务为由,请求增设前配偶为遗嘱执行人,并裁定不增设。
2.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并不是确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配偶是否应当承担债务,但申请执行人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程序提供救济。
案件来源: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15)申智字第111号
合议庭成员:、、薛。判决时间:2015年11月24日
十二、被执行人的死亡赔偿金不能执行。
被执行人的死亡赔偿金,作为赔偿义务人对被执行人近亲属的物质赔偿,不属于被执行人的遗产,不能用于偿还被执行人生前所欠债务。
齐敬之律师具体指出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从死亡赔偿的性质来看,死亡赔偿是赔偿义务人在被害人死亡后支付给被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在被害人死亡前不存在,在被害人死亡后产生,不属于被害人死亡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死亡的赔偿不属于被执行人的遗产,不能强制执行。
13.其他债权人对被执行的标的物主张权利时,执行法院未经有关债权人同意,不得直接决定以实物清偿债务,但应当优先拍卖被执行的标的物。
实务分析:当有其他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时,执行法院直接根据申请人与执行人的约定决定以实物清偿债务,而不进行拍卖,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特别是在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债务人可能破产但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直接以实物偿还债务会面临更大的风险,执行法院可能难以准确把握这种情况下的潜在风险。因此,执行法院在决定以实物清偿债务时,应当考虑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为了平衡多方利益,应当优先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遵循拍卖程序的相关规定,避免损害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利益。
齐敬之律师特别提醒,当然,在只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采取不拍卖、不变卖的实物清偿债务的方式,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如果存在其他强制执行债权人,不仅需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还需要考虑其他强制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如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对采用以实物清偿债务的方式无异议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将遗嘱执行人的财产支付给遗嘱执行人,以抵消债务,无需拍卖或变卖。对于剩余的债务,遗嘱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2004年11月15日法释[2004]16号):典型案例:浙江嵊州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新昌金立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春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十四、法院调解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实物偿还债务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变更物权效力的研究意见解读;
有关部门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实物偿还债务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变更物权效力的意见。据我们研究,《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是,以物抵债的调解协议只是确认了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的约定,其实质是债务人以物抵债,而不是物权归属的变更。因此,不宜认定以实物清偿债务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15.本次执行终止后,原告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程序终止的规定(试行)》第九条:执行程序终止后,如果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执行法院核实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在本执行程序终止后五年内,执行法院应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监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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